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如何量刑 (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如何量刑

最佳答案《刑法》第312条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罚依据主要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如果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采取其他方式掩饰、隐瞒,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并可能附加或单独适用罚金。

其次,若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将面临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并处以相应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及;此类行为累计达到十次及;累计三次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及等。

这些规定旨在有效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行为,以维护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通过设定明确的法律界限和严格的惩罚措施,能够对潜在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处罚措施并非一成不变,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公正合理的裁决。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此外,公众也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此类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自觉抵制并举报此类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刑法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如何定罪?最好附有案例,专业的来。 (二)

最佳答案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款由刑法修正案七增加)

构成要件

(一)客体

本罪名在《刑法》分则中处于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因此,从一般客体来说,其犯罪客体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具体客体,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追索财物的正常活动”,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证明犯罪的活动”。我认为这两者均不能涵盖本罪的全部具体客体。一方面,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是案件的重要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及赃物去向,并印证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明犯罪有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二)主观方面

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二是明知的程度。行为人明知的程度必须达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违法所得。因而如果行为人只是知道该物品是他人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应当构成本罪。

对 “明知”的理解。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证明“明知”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而犯罪嫌疑人口供却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其证明力随着口供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因为犯罪嫌疑人受趋利避害思维的影响,往往拒不供认其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有的即使在侦查阶段作了“明知”的供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在知道自己的供述将直接影响到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是否对自己的行为定罪量刑时,为了逃避刑罚,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推翻原来所作的“明知”供述。特别是在一对一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矢口否认,极力否认自己是“明知”的,给认定犯罪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正确界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成为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作“明知”供述,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明知”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明知”采取推定的办法。由于这种推定是办案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的一种内心确信,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掌握,外延不宜过大。第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的案件不适用推定。推定必须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前提下进行,如果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矢口否认,但有其他证据证实“明知”,则不必采用推定的方法。比如卖赃者(不少于2人)供述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赃物来源,或者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亲眼目睹了盗窃或抢劫赃物的过程。第二,在犯罪嫌疑人否认“明知”,但是其上游犯罪的卖赃者(只有1人)称已告知赃物的不法来源,也就是在证明“明知”的问题上,证据出现一对一的情况下,应该结合其他客观事实加以佐证。

司法实践中,如果在交易过程买卖双方都心照不宣,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又没有卖赃者已告知收赃人赃物来源的供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

1、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直接依据《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明知的法律推定。

2、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在市场发行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三)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四)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法人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帮助被执行人隐匿财产应承担什么责任 (三)

最佳答案如果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其隐匿财产的,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数额达到3000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帮助他人隐匿财产是妨害司法罪里面的。如果该财产是非法所得的话,就违反了《刑法》第312条的规定:翻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不是赃物的话,就不会构成犯罪。当然帮助别人隐匿财产没罪,但是财产的主人就有罪了。

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怎么办

如果出现被执行人不报、瞒报、少报、虚假报告、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报告的情形,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规定来看,直接从民事上升到了刑事的高度,所以说后果还是很严重的。

判决文书生效后,如果对方不履行,胜诉方申请执行后,案件会进入执行程序,在这个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会给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其中执行通知书是告知被执行人要及时履行判决义务,报告财产令是要求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报告自己名下的财产,对于这个报告财产令,是法院执行阶段发给被执行人的一个法律文书,目的是要求被执行人主动报告个人名下的财产,以此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的一种形式,既然是法律文书,那就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然也有其强制性,作为被执行人是应当按要求报告个人财产的,而且不能不报、瞒报和少报,而且对于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法院执行局还要结合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等形式进行调查核实,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过组织听证来核查真实性,如果发现报告的不实或者虚假上报,也是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

在处理案件中,如果出现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的情况,法院会根据实际的情节,给予被执行人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直接从行政处罚上升到刑事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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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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