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内容 (一)

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内容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内容:【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逮捕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刑事诉讼法适行逮捕的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或者是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等。

综上所述,对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作为考量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而对于实施漏罪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又再次故意犯罪,已并非可能而是确切已经实施了新的犯罪,已然的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显然大于可能实施犯罪的社会危险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拘留转为逮捕后会怎样 (二)

优质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通常用于防止嫌疑人逃跑、自杀或继续危害社会。

在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需收集充分的证据以支持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换言之,如果在拘留期内,公安机关认为有足够证据,则会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检察院需在前述期间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一旦被批准逮捕,嫌疑人将面临起诉和审判的风险。

刑事拘留转为逮捕后,不仅影响个人自由,也对其未来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逮捕后的羁押期限通常比拘留更长,这使得嫌疑人需要做好长期应对司法程序的准备。在此期间,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而律师可以协助其了解案件进展、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

此外,律师还可以帮助嫌疑人积极寻找有利的证据,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有利判决。

其次,逮捕后,家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了解嫌疑人的状况,并尽可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例如,通过律师了解嫌疑人的健康状况和生活条件,确保其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逮捕后嫌疑人仍有机会通过法律程序争取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例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嫌疑人及其律师需要充分利用这一机会,积极争取有利的法律结果。

在刑事拘留转为逮捕后,嫌疑人及其家属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委托律师:一旦被逮捕,应立即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可以帮助了解案件进展、申请取保候审等。

2.了解法律程序:熟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了解逮捕后的法律程序和权利保障措施。

3.关注健康状况:确保嫌疑人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并关注其心理健康状态。

4.申请取保候审: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以减轻羁押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八十七条是怎样规定的 (三)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当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必须准备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同时,还需一并提交案卷材料和相关证据,移送到与之平级的人民检察院,以便其进行审查批准。在必要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派遣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

根据该条文,公安机关在决定对某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前,需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呈递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则承担审查批准逮捕的职责。若案件规模较大或复杂性较高,为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准确度,人民检察院有权指派人员参与公安机关关于该重大案件的讨论。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逮捕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通过这一制度安排,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处理重大案件时形成了一种有效的合作与监督机制。这种机制能够确保逮捕程序的合法性,同时保证案件的审查能够深入、公正进行。这不仅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总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确立了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遵循的法定程序,并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这一过程中的审查职责。这一规定不仅强化了司法机关间的合作与监督,还确保了逮捕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对于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81条 (四)

优质回答主要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和程序,即在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

一、逮捕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逮捕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首先,必须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前提;其次,可能判处徒刑刑罚,这是逮捕的刑罚条件;最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是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只有当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决定逮捕。

二、逮捕的程序

逮捕的程序同样严格。公安机关在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逮捕的监督和救济

逮捕作为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其决定和执行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督和审查。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逮捕决定存在错误,有权向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逮捕活动也实行监督,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在逮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综上所述: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详细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和程序,确保了逮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决定和执行逮捕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以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和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能否构成犯罪并判处刑罚 (五)

优质回答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能构成犯罪并判处刑罚。以下是具体的解释和法律依据:

1. 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时,就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即使行为人曾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时间的流逝,其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可被追诉的期限,因此不再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2. 法院未判决有罪前不得确定有罪:在法院没有依法判决行为人有罪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有罪。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即使存在犯罪行为,但在超过追诉时效后,由于法律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行为人也不会被法院判定为有罪。

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这些条款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中包括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该条款具体规定了各种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明确了超过这些期限后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并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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