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10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范围分为三类,具体如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绝对自诉案件)
此类案件必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予受理。包括以下罪名: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 246 条)
例外:若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如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损害国家形象),则转为公诉案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 257 条)
例外: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转为公诉案件。
虐待案(《刑法》第 260 条)
例外:若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转为公诉案件。
侵占案(《刑法》第 270 条)
特点:仅针对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的行为,且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相对自诉案件)
此类案件允许被害人选择自诉或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转为公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案件范围:
侵犯人身权利:故意伤害(轻伤)、非法侵入住宅、妨害通信自由、重婚、遗弃。
侵犯财产权利: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同上)。
其他轻微犯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可能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证据要求:
被害人需提供明确的被告人身份信息、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因果关系证明(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及伤情鉴定(如轻伤证明)。
三、公诉转自诉案件(救济性自诉案件)
此类案件是对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作为的救济途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实质条件:
被告人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排除侵犯民主权利的案件)。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达到立案标准)。
程序条件:
被害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未获处理(需提供《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被害人自行收集到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如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典型案例:
公安机关以 “证据不足” 为由不予立案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
检察院对重婚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可直接起诉。
四、立案的核心条件与注意事项
主体资格:自诉人原则上为被害人本人;若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受强制无法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起诉(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被害人无行为能力的证据)。证据标准:
形式要求:需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法定证据形式,且来源合法(如非法窃听的录音不可作为证据)。
证明力要求:证据需形成完整链条,排除合理怀疑(如故意伤害案中,需同时有伤情鉴定、现场监控、目击证人证言)。
管辖法院:
一般由犯罪地基层法院管辖;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如流窜作案),也可受理。
特殊限制:
时效限制:需在法定追诉期内提起(如侮辱罪追诉期为 5 年)。
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待被告人归案后重新起诉。
五、实务操作建议
证据收集:
及时固定证据(如报警记录、医疗病历、聊天记录)。
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如监控录像、银行流水)。
程序选择:
对于第二类案件,可先尝试向公安机关报案,若未获处理再转为自诉。
第三类案件需保留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书面决定(如《不予立案通知书》)。
风险提示:
自诉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可能被法院驳回起诉。
第三类案件不可调解,且被告人可能提出反诉(如自诉人诬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 210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 条《刑法》相关罪名条款
通过分类和条件,被害人可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合适的诉讼路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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