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强制措施
-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特别程序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强制措施 (一)

最佳答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强制措施 拘 传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特定案件情况下,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第七十五条 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出示拘传证,要求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到案后,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填写拘传结束时间。若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应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七十六条 拘传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特殊情况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经批准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形式变相拘禁。 取保候审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如可能判处特定刑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患有特定疾病、哺乳期妇女等,可取保候审。 第七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特定情形,如累犯、犯罪集团主犯、自伤逃避侦查、严重暴力犯罪,不得取保候审,除非有例外情形。
第七十九条 申请取保候审需制作报告书,经批准后制作决定书,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签字捺印。 第八十条 取保候审时,需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要求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第八十一条 采用保证人保证,保证人需符合特定条件,由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第八十二条 保证人需履行监督义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签署保证书并签字捺印。
保证金 第八十三条 保证金起点为一千元,具体数额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可能刑罚轻重和经济状况。
第八十四条 建立保证金专门账户,由公安机关管理,确保保证金安全。保证金以人民币交纳,一次性存入专门账户。 第八十五条 取保候审时,告知犯罪嫌疑人遵守规定,包括离开居住地、报告变动情况、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等。
第八十六条 可根据案件情况,增加特定场所、人员和活动限制。 执行与管理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及时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需核实情况,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 第九十条 执行机关可要求定期报告情况并制作笔录。
第九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居住地,有正当理由需批准。 第九十二条 违反规定的,没收保证金,视情况给予处罚,必要时先行拘留。
第九十三条 没收保证金需严格审核,报批后执行,五万元需上级批准。 第九十四条 宣读没收决定,告知复议权利,并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第九十五条 对不服决定的,可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执行决定。 第九十六条 完成复议后,将没收款项上缴国库,并通知机关。
第九十七条 符合规定情形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后,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 涉嫌重新犯罪被立案的,暂扣保证金,待判决后处理。
第九十九条 违反规定的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 审批罚款决定后,通知执行机关,由其执行并告知复议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 完成复议或上级机关决定后,将罚款上缴国库,通知机关。 第一百零二条 变更或解除取保候审,根据情况调整措施或解除。
第一百零三条 侦查期间不得中断,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一百零四条 解除取保候审,制作决定书,由执行机关通知相关人员。
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五条 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如患有严重疾病、哺乳期妇女、唯一扶养人、特殊情况或需继续侦查等,可监视居住。
拘留 第一百二十条 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符合特定情形的,可先行拘留,如预备犯罪、在逃、毁灭证据等。
逮捕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可能判处特定刑罚,可能产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提请批准逮捕,具体包括实施新罪、危害安全、毁灭证据、报复他人等情形。
羁押 第一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制作提请批准延长意见书,经批准后延长一个月。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继续盘问期间发现需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扩展资料
201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分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立案、撤案,侦查,执行刑罚,特别程序,办案协作,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附则14章376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予以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二)
最佳答案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保障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行使其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并提高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旨在确保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不当追责,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积极参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职责包括:依据法律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预审;决定并执行强制措施;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予立案,对已立案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且应起诉的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需行政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均依法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前,对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诉讼时,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对所有公民平等,不允许存在任何特权。公安机关应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与制约,确保法律的准确有效执行。
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并建立、完善以及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如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的决定或案件处理有误,有权撤销或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执行的同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应重视证据和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承认自己有罪。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应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公安机关应当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并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制作诉讼文书。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加强跨地区、跨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可以与外国警察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特别程序 (三)
最佳答案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特定的公诉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且满足特定条件,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处理。这些案件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若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故意犯罪,则不得适用当事人和解的程序。
对于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当存在特定情形时,如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逃匿一年后未能到案,或犯罪嫌疑人死亡且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没收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并与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 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中,公安机关发现可能属于此类精神病人、且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时,应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这一程序旨在确保对这些特殊群体的适当处理,以维护社会安全。
扩展资料
201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分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立案、撤案,侦查,执行刑罚,特别程序,办案协作,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附则14章376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予以废止。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紫律云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