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能够管辖的仲裁形式,只要是在列举的仲裁活动之中进行的枉法仲裁行为,

我国刑法能够管辖的仲裁形式,只要是在列举的仲裁活动之中进行的枉法仲裁行为,

导语

在法律体系中,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能够高效、灵活地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负担。然而,仲裁的公正性同样需要法律的监督和保障。在我国,刑法对于在仲裁活动中进行的枉法仲裁行为有着明确的管辖规定。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法能够管辖的仲裁形式及相关的枉法仲裁行为,以期为公众提供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

我国仲裁的基本形式与管辖权

我国的仲裁形式涵盖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仲裁法》及相关规定,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和仲裁协议的达成。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相关争议。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严格遵守其受案范围,确保所受理的案件符合其职能定位。近年来,随着仲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已扩大为综合性的,无论是国内的还是涉外的纠纷,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均可提交仲裁机构处理。

枉法仲裁行为的定义与特征

枉法仲裁罪是指仲裁从业者在进行仲裁活动的过程中,蓄意背离事实真相及法律规定,作出不符合正义道义且误导公众的裁定,从而侵害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枉法仲裁行为的特征主要包括:一是仲裁从业者具有故意为之的主观恶性;二是仲裁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三是仲裁裁定误导了公众,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对枉法仲裁行为的管辖

我国刑法对于枉法仲裁行为有着明确的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了枉法仲裁罪的刑事责任。该罪名主要适用于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以及在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组成的仲裁机构中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争议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这些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如果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有力地保障了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枉法仲裁行为的典型案例分析

以《刑事审判参考》判决案例(枉法仲裁)第1402号为例,该案中的被告人曾德明作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明知是虚假诉讼事实和伪造的证据,仍徇私情协助他人补强伪证并予采信,使不在受案范围的民间借贷纠纷变通形式后得以仲裁立案受理,对实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虚假劳动争议擅自启动仲裁程序,并违法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这一行为严重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损害了司法权威和仲裁公正性,最终被依法判处枉法仲裁罪。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刑法对于枉法仲裁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处力度。

结语

综上所述,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仲裁的公正性同样需要法律的监督和保障。我国刑法对于在仲裁活动中进行的枉法仲裁行为有着明确的管辖规定,这不仅有力地维护了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还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来,我们应继续加强仲裁制度的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仲裁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共同推动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我国刑法能够管辖的仲裁形式,只要是在以上列举的仲裁活动之中进行的枉法仲裁行为,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紫律云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