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行为,应从何时起算?

孙先生有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2016年11月底二审判决书生效,维持了一审判决,而一审明确判决借款人马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我借款50万元及利息,由于马某拒不履行判决,今年1月份孙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近孙先生获知,马某于2016年12月份将其名下汽车以18万元售出,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孙先生想知道,马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犯罪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应从相关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也有的认为应从执行立案时起算。

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解释时指出,该条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见,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不是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才产生的,而是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即产生。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该法条也明确将拒不执行行为限定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次,将判决、裁定生效之日确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点,能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从而维护法律权威,也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在最高法院最近发布的一起指导案例中,也采用了这一观点。

因此,具体到本案,马某于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并拒不履行判决,涉嫌构成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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