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银行贷款罪立案标准-骗取银行贷款罪构成要件

骗取银行贷款罪立案标准-骗取银行贷款罪构成要件

在当今经济活动中,银行贷款作为重要的融资手段,对促进经济发展、支持企业运营和个人消费起到了关键作用。然而,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严重损害了金融秩序和银行利益。本文将深入探讨骗取银行贷款罪的立案标准及其构成要件,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骗取银行贷款罪立案标准

骗取银行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行为人的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金额、对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性等多个因素综合判定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欺骗手段的认定: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实施诈骗行为,这是骗取贷款罪的基础要件。例如,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虚构贷款用途、伪造担保材料等手段。

2. 骗取贷款金额:骗取贷款的金额是判断犯罪情节严重性的重要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的,即构成重大数额标准。

3. 对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行为人骗取贷款后,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的,也构成立案标准之一。这体现了对金融机构利益的直接保护。

4. 多次骗贷行为: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同样构成骗取贷款罪。这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持续性和反复性。

5. 其他严重情节:除上述标准外,还包括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例如,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等行为,若符合上述数额或情节标准,就可能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罪。

骗取银行贷款罪构成要件

骗取银行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该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客体要件:骗取贷款罪侵犯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这是该罪的社会危害性所在。

2.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手段,取得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是该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3. 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主体。

4. 主观要件:行为人故意实施欺骗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该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注意事项

在防范和打击骗取银行贷款罪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贷款申请的审核和调查,确保贷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对骗取贷款罪的认知和理解。

3.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骗取银行贷款罪严重损害了金融秩序和银行利益,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强监管、提高法律意识、完善法律法规,以有效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骗取银行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

骗取银行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就是贷款人是主观恶意骗取银行贷款,拒不归还长时间贷款逾期,造成银行的损失,就构成了诈骗取银行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这样的情况。

为维护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弥补贷款诈骗罪在刑事司法中难以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缺陷, 2006 年6 月29 日,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175 条之一作为骗取贷款罪的规定。

为规范骗取贷款罪的理解与适用,2010 年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指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需要明确,该追诉标准是规范性指导文件,而非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凡具备上述情形的,是否一律予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持审慎的态度, 2010 年6 月21 日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的通知(法发〔2010 〕22 号)指出: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由于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重大损失”“严重情节”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加上全国各地陆续开展的“降不良、打逃废、保民生”活动,导致部分有瑕疵借款100 万元或借金融机构20 万元未还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被侦查机关依据《标准(二)》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对此类案件的理解和适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认识,各地法院的认定和适用也不一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笔者就此类案件审理中应明确的几个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一、    骗取贷款罪罪名分析

通说认为,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均属于诈骗类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认定贷款诈骗罪。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二者均符合诈骗罪的犯罪公式: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金融机构基于错误认识提供贷款,行为人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信用安全受到影响。多数观点认为,骗取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本罪即成立,只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两个客观处罚要件,法律才加以追诉。如果未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不构成犯罪。

二、厘清骗取贷款罪适用中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如何认定骗取行为。

《贷款通则》第20 条第8 项规定:“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商业银行法》第80条规定:“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表明,只要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即构成犯罪。实践中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手段?笔者认为,应限于借款人身份、贷款用途、还款能力、贷款保证等四个方面欺诈,而不能包括其他方面并不严重影响贷款发放的欺诈。贷款用途也应限定于不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骗取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而一般性的用途或挪作他用的不宜认定为欺诈。一般性质的骗取仍宜用民商事纠纷来调整。如果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行为人提供的资料虚假而默许的,则根据金融机构行工作人员的地位和作用来判断,如果是决策层对贷款有审批权限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则不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骗取”,如果是金融机构的一般工作人员知晓行为人提供身份资料等虚假的,则不能阻却行为人骗取贷款罪的成立。

问题二:如何界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认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应首先要求金融机构穷尽一切私力救济、民事诉讼等所有可能的措施或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的,不能收回部分才能认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仅仅是侦查机关或金融机构找到保证人询问是否有能力担保偿还借款,保证人表示没有能力,后也未经民事诉讼等强制执行措施即认定借款人和保证人无能力偿还借款,从而认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如果是担保人代替借款人偿还了金融机构的借款,金融机构的债权得以清偿,借款人是否还构成骗取贷款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 年5 月19 日发布)(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2 号刑事判决认定,虽然被告人邓宏以个人名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银行500 万元贷款,但该笔贷款最终由担保人代为偿还,未给兴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被告人邓宏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三:哪些情节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目前对那些情形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对《刑法修正案(六)》的解读指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采用的欺骗手段十分恶劣;多次欺骗金融机构;因采用欺骗手段受到处罚后又欺骗金融机构等情形。在目前未有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不宜对“情节严重”作扩大解释。对于骗取贷款数额巨大或

特别巨大但最终偿还未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不宜以“以其他严重情节”或“情节特别严重”来认定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虽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应以危害金融安全为要件。被告人陈岩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数额特别巨大,但其提供了足额真实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会危及金融安全,因此陈岩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虽然该批复非司法解释,但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解释范围,应做相应的限缩解释。

问题四:“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

数额的认定。因本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联,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又对二者采用同样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故可参照违法发放贷款罪“特别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适用本罪。《审理金融机构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 万元损失的,可认定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 万元损失的,可认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重大损失”与“特别重大损失”的判断数额之间大致相差5 倍。以此在现有司法解释下,违法发放贷款罪“重大损失(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贷款数额在100 万元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 万元的;相应地,其“特别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则推断上升为:贷款数额在500 万元的,或者造成直接额经济损失数额在1 0 0 万元的。至于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此,可将该结论运用在骗取贷款罪“特别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中,即:(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500 万元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 万元的;(3)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也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区别“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

三、相关建议

由于涉及刑法第175 条之一的司法解释一直未出台,各地对骗取贷款罪的规范认识不一致,致使“同案不同判”,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罪最为突出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条款打击此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管理秩序。

骗取贷款的条件 (二)

骗取贷款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有欺骗金融机构的主观故意。需要注意的是,对欺骗手段的理解不能过于广泛,如行为人编造虚假信用证明、资金用途、抵押物价值等虚假材料。2、客观上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金融票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只出具形成不良贷款金额的结论,不应当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金额。3、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贷款600万,立案前早已还清,构成犯罪吗? (三)

骗取贷款600万,立案前早已还清,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涉嫌一定数额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立案前还清贷款的影响

在此案例中,虽然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了600万元的贷款,但在立案前已经还清。这一行为对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有重要影响。

未造成经济损失:由于贷款在立案前已还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并未因此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不符合立案标准:由于未造成经济损失且数额标准虽达到但非立案的唯一依据(还需考虑其他情节),结合本案例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并未触犯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中的其他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了较大数额的贷款,但由于在立案前已经还清,且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也未触犯其他立案标准,因此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然而,这种行为仍然违反了金融法规,可能会受到其他行政或民事处罚。建议行为人在金融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诚信为本。

再向银行贷款过程中订货合同有假,但提供足额担保和抵押,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罪吗 (四)

在银行贷款过程中,即使订货合同存在虚假,但如果提供了足额担保和抵押,并不一定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罪。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骗取银行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骗取银行贷款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欺骗手段: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取贷款。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骗取贷款等。

二、足额担保和抵押的作用

在贷款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提供了足额担保和抵押,这意味着贷款的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即使订货合同存在虚假,但由于有足够的担保和抵押物,银行在贷款无法收回时,仍可以通过处置担保物和抵押物来弥补损失。

三、是否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罪的判断

经济损失情况:如果借款人提供了足额担保和抵押,且最终未给银行造成实际经济损失,那么其行为可能不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罪。主观意图:还需要考虑借款人的主观意图。如果借款人并无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非恶意原因(如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等)而提供了虚假合同,且已采取积极措施确保贷款安全,那么其行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在银行贷款过程中,即使订货合同存在虚假,但如果借款人提供了足额担保和抵押,且未给银行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可能不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罪。然而,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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