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从犯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导语
贪污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不仅侵蚀了公共财产,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在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中,从犯的犯罪数额认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它不仅关乎法律的公平公正,也直接影响到从犯的刑事责任和量刑。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贪污罪的从犯犯罪数额如何认定,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贪污罪与从犯的基本概念
贪污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非法占有一定数额的就构成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或从属地位的实行犯被称为从犯。他们虽然直接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此外,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的人,也被视为从犯。
从犯犯罪数额认定的原则
在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中,从犯犯罪数额的认定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这意味着从犯要对其参与的共同贪污犯罪的总数额负责,而不仅仅依据其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例如,当主犯和从犯共同贪污了100万元时,即便从犯实际只拿到20万元,其法律上的贪污金额依然被认定为100万元。
影响从犯犯罪数额认定的因素
从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并非简单机械,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包括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参与程度、与主犯的沟通情况、具体行为等。若从犯在整个贪污行为中起辅助作用,如协助实施贪污手段、隐匿证据等,其参与的全部贪污数额都应计入认定范围。若从犯只是部分参与,比如仅参与了贪污过程中的某个环节,则以其该环节涉及的贪污数额及实际分得的数额来认定。
从犯的量刑考量
在贪污罪中,对从犯的量刑需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与程度及犯罪情节等综合判断。依据《刑法》规定,对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主犯的犯罪数额、从犯的具体情节等确定从犯的量刑基准。例如,若主犯贪污数额巨大,从犯参与其中起到辅助作用,且参与数额较大,可能在相应的幅度内从轻处罚;若其参与数额较小且情节轻微,甚至可能免除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对贪污罪及从犯的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贪污罪的量刑档次,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轻重进行不同层次的处罚。同时,《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从犯的处罚原则进行了阐述,即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外,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贪污数额的认定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指导。
实际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贪污罪从犯犯罪数额的认定,我们可以参考实际案例。例如,某案件中,主犯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从犯共同贪污了数百万元公款。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于从犯贪污金额的认定产生了争议。有人认为应按其实际分得的数额认定,但法院最终依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认定从犯的贪污金额为其参与的共同贪污总数额。在量刑时,法院综合考虑了从犯在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及退赃情况等因素,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全文总结
对于贪污罪数额的认定,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紫律云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