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的6种例外 (一)

合同相对性的6种例外

法律分析:

1. 合同保全:涉及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2. 买卖不破租赁: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即便发生所有权变动,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具效力。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分包人连带责任。

4.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5. 单式联运合同:两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时,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若损失发生在某一区段,相关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6. 旅游合同:单位或家庭等集体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如有履行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身份提起诉讼外,个别旅游者亦可就旅游合同纠纷单独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履行合同时,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三十五条:

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有哪些 (二)

法律分析:(一)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它与代位权共同构成债的保全制度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一部分承包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来,分包人与发包人并无合同关系,但法律为使承包人与分包人互相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直接规定了二人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就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而言,可谓是合同相对性的一个例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三)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合同保全,再者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同时还有交强险,第三者商业保险,以及还有单式联运合同等等;主要是属于此合同效力于第三人情形,这都是有规定。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1、合同保全

合同债权人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得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3、建设工程合同,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4、非法分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5、单式联运合同

两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6、旅游合同纠纷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8、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二、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有哪些?

(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说,首先,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

(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 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三)责任的相对性。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是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与其他人没有任何关系,但如果存在例外的情形,那么一般是涉及到第三人,只要造成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伤害,那么第三人也是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民法典——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四)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一突破主体的相对性,未突破责任的相对性

1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

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1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基于有效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第三人未放弃)

2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3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责任(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4非法转包时,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5单式联运合同,债务人与承运人共同责任

6旅游纠纷,单位形式订立的合同,个人也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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