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之一——哪些合同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一般是原告就被告,被告在哪里就到当地法院起诉,对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属于合同纠纷,但民诉法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当事人协议选择了工程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的,应当认定该协议管辖无效。

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跨越不同法院管辖区域的,任一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与合同类型程度无关,无论是未实际施工情况下的退还履约保证金,还是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的退还质保金纠纷,均适用。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若次债务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或者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起诉,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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