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私自以同业公司名义承接客户业务,违约金如何确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私自以同业公司名义承接客户业务,依法应当支付违约金。但竞业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用人单位又未能证明具体损失,这时违约金数额要如何确定呢?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王某设立A公司。2022年11月,王某入职B公司,B公司与A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王某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任职期间王某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或相竞争的业务,否则应向公司支付离职前一年(十二个月)各项工资总收入两倍的违约金。

2023年4月、5月,A公司分别中标某幼儿园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另一家幼儿园数据检测平台项目,中标金额分别为272880元、248800元。中标后,王某向B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办理离职手续。B公司共向王某发放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工资、提成113693.79元,尚有提成51394.45元未发放。

后B公司在政府采购网上发现A公司中标情况,起诉来院,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301342.48元。

法院审判

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设立的A公司与B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王某经营A公司同时以A公司名义中标项目,违反双方劳动合同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为离职前年收入的两倍,王某抗辩违约金过高。因B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酌定违约金为60000元,遂判决王某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宣判后,B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竞业限制制度旨在平衡劳动者择业自由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从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协议,应当依法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离职前一年各项总收入的两倍,但B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王某及A公司的获利情况,且工资报酬既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支付的对价,也是劳动者及家庭成员维系生活的重要保障,不能无故克扣。因此,法院综合考虑王某实际年收入、A公司中标金额以及相关行业市场行情、合理盈利等情况,酌定王某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

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当恪守忠实、勤勉义务,遵守诚信原则,严格履行与用人单位的保密与竞业限制等约定,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云上深夜快递记者:董伟

编辑:王靖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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