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2日临渭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民警涉嫌受贿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侦查部门没有办理、出具合法法律手续将当事人在其办案点关押56个小时、将当事人的弟弟关押35个小时(期间有殴打扇耳光脚踢行为)、没有办理刑事拘留延长手续将当事人在看守所关押18天;在侦查中没有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视而不见;采取欺骗引诱的方法收集证人证言。
渭南市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没有批准逮捕,检察院侦查部门才将当事人释放,至今没有开具释放证明。临渭区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刘红芽明知侦查部门没有办理、出具合法法律手续将当事人在其办案点关押56个小时的事实,却在当庭辩解当事人第一天是以证人身份被传唤、第二天是立案、第三天是拘留,但却没有当庭出示合法法律手续,掩盖检察机关没有合法手续将当事人关押56个小时的非法性;明知侦查部门没有办理刑事拘留期限延长手续,却在起诉意见中将当事人被释放时间由2016年12月12日篡改为2016年12月11日,在庭审中辩称羁押期限合法,但没有当庭出具刑事拘留期限延长手续,掩盖超期羁押的非法性;针对当事人提出侦查部门将自己弟弟以证人身份关押35个小时且有殴打情节这一事实,公诉人刘红芽在庭审中拒绝核实,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临渭区法院依据事实认为检察机关对程序违法做出了合理说明,在判决中认定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合法,虽然召开了庭前会议,但是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上述事实均有相关证据支撑。
临渭区检察院侦查部门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公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临渭区法院以检察机关对程序违法做出了合理说明为由认定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合法,虽然召开了庭前会议,但是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涉嫌犯罪?案件发生于2016年11月23日,2019年7月18日临渭区法院做出判决没有排除非法证据是否有法可依?做出的判决是否有效?梗哥根据上述事实,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两高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认定如下:
一、临渭区检察院侦查部门的行为违法性及犯罪构成分析
(一)程序违法行为
非法羁押
办案点关押无合法手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刑事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并送看守所羁押。侦查部门未办理手续将当事人关押56小时、其弟弟关押35小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殴打行为:若存在殴打、扇耳光等行为,涉嫌《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且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超期羁押:未办理刑事拘留延长手续关押18天,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1条(刑事拘留后需在3日内提请批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7日)。超期羁押行为属于严重程序违法,造成被羁押人权利受损的,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警告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如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证程序违法
选择性收集证据:仅收集不利证据,忽视有利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2条“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规定。
欺骗、引诱取证:采用欺骗、引诱方法获取证人证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相关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是否构成犯罪
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若殴打行为查证属实,且造成身体伤害,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故意违反程序超期羁押、篡改文书,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篡改释放时间掩盖超期羁押,可能构成此罪。
二、公诉人刘红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庭审中虚假陈述
当庭辩解“当事人以证人身份传唤”却未出示法律手续,属于故意误导法庭,违反《检察官法》第10条(检察官应秉公执法、保守职业操守)。
篡改文书
将释放时间由12月12日篡改为11日,意图掩盖超期羁押,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刑法》第280条)或滥用职权罪。
拒绝核实非法取证
对当事人提出的殴打情节拒绝调查,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若故意包庇违法侦查行为,可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
三、临渭区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的合法性及责任
(一)程序违法性
未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主动审查义务。当事人已提供关押无手续、殴打等线索,法院仅以“检察机关作出合理说明”为由不排除证据,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指导性案例参照:“两高”指导性案例(如检例第42号)强调,对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必须严格排除,法院未履行此职责属重大程序违法。
庭前会议未解决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庭前会议应就非法证据排除听取意见。法院召开会议却未处理该问题,程序流于形式。
(二)是否涉嫌犯罪
法官若明知证据非法仍采信,可能构成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但需证明其主观故意。
若仅属法律适用错误,可通过二审或再审纠正,不必然构成犯罪。
四、2019年判决的效力及法律依据
(一)判决效力问题
判决有效性:因程序严重违法且未排除非法证据,该判决不具法律效力。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二审法院发现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2017年最高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明确:对非法证据应强制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2019年判决时该规定已生效,法院未排除证据属违法。
(二)超期羁押与释放证明
未开具释放证明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5条(释放应发给释放证明书),当事人可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17条)。
五、法律救济途径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或申诉,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控告违法办案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检察院举报侦查人员、公诉人涉嫌职务犯罪。
国家赔偿:针对超期羁押、非法关押,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临渭区检察院)支付赔偿金。
附:法律依据与后果对比表
违法行为 无手续关押56小时;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可能的法律后果 责任人处分;构成非法拘禁罪。
违法行为 超期羁押18天;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91条;可能的法律后果 降级/撤职;构成滥用职权罪。
违法行为 篡改释放时间;法律依据 《刑法》第280条;可能的法律后果 伪造公文罪(3年以下徒刑)。
违法行为 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法律依据 最高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条;可能的法律后果 判决无效;发回重审。
违法行为 公诉人拒绝核实刑讯逼供线索;法律依据 《刑法》第399条;可能的法律后果 徇私枉法罪(5年以下或5-10年徒刑)。
结论:侦查部门行为构成违法,且可能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犯罪;公诉人篡改文书、虚假陈述可能构成伪造公文罪或徇私枉法罪;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判决应依法撤销。
建议立即通过上诉、申诉或控告程序启动法律监督,必要时申请异地管辖以确保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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