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客观题(2025.4.30)

2000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汇编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对于此段文字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

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

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

文字解析

【解析】 法律渊源可以划分为两类: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渊源与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拥有法律意义的非正式渊源。在我国,非正式渊源判例习惯政策三种基本类型,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所载的内容就是判例,可以被视为非正式渊源,所以选项A正确。

根据法律文件的效力对象是否特定,法律文件可以分为针对不特定对象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针对特定对象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虽然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仍然属于只对案件当事人发生正式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文件,因此B选项错误。

在具有成文宪法的中国,只有成文宪法拥有最高的普遍效力,因此选项C错误。

选项D错误的原因在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确有权作出司法解释,并且该裁判文书确实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裁判文书就是司法解释。因为司法解释针对的对象是法律,而不是个案裁判的具体判决结果,故D项错误。

何经理为了销售本公司经营的医疗器械,安排公司监事刘某在与某市立医院联系销售业务过程中,按销售金额25%的比例给医院四位正、副院长回扣共计25万余元。本案中,该公司提供回扣的行为构成何罪?

A行贿罪

B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C单位行贿罪

D对单位行贿罪

文字解析

(1)行贿方。本题中,行贿方是单位,而不是个人。

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是单位犯罪,行贿罪是自然人犯罪。成立单位犯罪的条件是,主观上体现单位意志,客观上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本题中,公司的何经理安排公司监事刘某向对方行贿,这种行贿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并且为单位谋取非法不正当利益,因此属于单位犯罪,构成单位行贿罪。

(2)受贿方。

第一,本题中,受贿方不是单位,而是个人。

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本罪行为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对单位行贿,行贿方同时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受贿方构成单位受贿罪。

本题中,受贿方是医院的四位院长,属于特定个人,而不属于医院(单位),因此行贿方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受贿方(四位院长)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第二,本题中,受贿方也即四位院长是公立医院的院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构成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应的,行贿方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假如受贿方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本题的行贿方既构成单位行贿罪,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单位行贿罪强调的是行贿者的单位属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强调的是行贿对象的个人属性。

总结:罪名的对向关系(受贿方个人仅指国家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7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9年。丙服刑6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对丁可以假释

文字解析

【解析】

A项,累犯要求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假释考验期满后再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不可能构成累犯,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A项说法正确。

B项,禁止适用假释的对象中有“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B项说法错误。

C项,第一,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在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不成立累犯。第二,丙所犯的抢劫罪也没有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所以,丙的情形不符合禁止假释的条件,因此可以适用假释。C项说法正确。

总结:再次适用缓刑、假释问题。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后 可以再次缓刑,可以再次假释;因为发现漏罪不表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升高。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数罪并罚后 不能再次缓刑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数罪并罚后 不能再次假释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数罪并罚后 可以假释

A项,丁所犯的抢劫罪没有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所犯的寻衅滋事罪,不属于《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故对丁可以假释。

D项说法正确。

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文字解析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统一。生前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参与签订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抚养义务,这些行为都是在生前进行的,而且在生前就有法律效力;死后法律行为是指必须等到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将遗产转移给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扶养人只有抚养义务,而不能承受财产。本题中,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使很多人误认为双方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实际上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因为,双方签订协议后,甲就将房屋赠与交付给了乙,因此,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须以遗赠人死亡作为取得遗产的前提条件。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区别在于,条件是指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而义务则是义务人必然能做到的事实,如果将发生与否都不能确定的事实作为义务这是不合逻辑的。因为义务的不履行将构成违约,而在设定义务时,如果无法确定义务人是否能完成该义务,而却可能追究其违约责任,这对义务人显然是不公平的。本题中所设定的“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这一行为显然是乙可以做到的,而非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因此,该赠与合同当为附义务而非附条件的合同。该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并生效,而无须以甲死亡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故A、B项错误。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法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题中,乙拒绝扶养甲,违反了赠与合同中自己所负义务,甲有权撤销该协议,要求乙返还房屋,因此,C项正确,而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

【答案】C

《刑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上述条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A本条规定了空白罪状

B本条规定属于准用性规则

C法官在适用本条裁判案件时,需要采用涵摄的推理方式

D本条文的规定方式有助于刑法的适应性,但是减损了刑法的确定性

文字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问题。所谓空白罪状是指刑法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而是只明确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概言之,空白罪状需要和其他相关规定配合才能真正完成对某一行为的犯罪认定,从规则类型上来说,就是我们在课堂上所说的规则内容本身不完备,需要“找法帮忙”的准用性规则。题干所列条文中认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前提下是“违反国家规定”,而此处的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并未在本条中明确,而是需要参考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从刑法上讲属于空白罪状,从法理学法律规则分类的角度讲,属于准用性规则。故AB选项正确。

C选项正确,通俗来说,涵摄就是演绎三段论)的另一种说法,显然法官适用该规则需要将此一般性规定与案件事实结合进而推导出结论,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最为常见的推理技术。D选项正确,空白罪状不明确规定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而是将其内容通过其他法律法规来具体界定,这一方面保障了条文表述上精简凝练,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相对简易灵活的制定和修改来快速应对社会生活的可能变化(刑法属基本法,原则上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这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刑法适用的适应性。

但这种好处也并非没有成本,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理念,空白罪状对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并未通过刑法条文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和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紧张关系,特别是当需要参照的其他规定是比刑法(基本法律)低一档次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就多少有了其他部门法指挥刑法,下位法指挥上位法的意味,因此D选项后半句的“减损了刑法的确定性”的评价也不无道理。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B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程序的均无效

C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只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D具体行政行为被废止的,自废止之日失去效力

文字解析

(1)一般来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以立即生效。不过,也有例外:其一,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虽然行为能够成立,但永远不会在法律意义上允许其产生法律效力。其二,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安排某一事件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效力,成立和生效会产生时空上的分离。所以,A选项表达“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过于绝对化,A选项是错误的。

(2)程序违法需要根据违法程度来判断其法律后果,如果程序违法构成明显且重大违法的,则该行政行为无效,如果只是一般性的程序违法,那么只需要撤销该行政行为,所以,B选项表述绝对,错误。

(3)拘束力的对象除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自身外,还包括其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地干预。行政机关之间彼此有各自事项上的管辖范围,应该各司其职、各守其位,“你的地盘你做主,我的地盘我做主”,彼此尊重。C选项表述错误。

(4)与可撤销行为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去效力”不同,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也就是面向未来的失去效力,不会对过往产生溯及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李某因涉嫌抢夺罪被立案侦查,后被移送审查起诉,下列关于认罪认罚的说法正确的有

A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影响其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

B李某在侦查阶段被逮捕后,若其认罪认罚,检察院应当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C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李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不是真实意愿,可以重新对李某开展认罪认罚工作

D在侦查阶段,李某认罪认罚,但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拒绝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侦查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与法律援助制度。A项,解题关键词是“审查起诉”“拒绝签署”“不影响”“审判阶段”。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各诉讼阶段。因此,即便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拒绝认罪认罚,李某在审判阶段仍可选择认罪认罚,A正确。B项,解题关键词是“认罪认罚”“应当”“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若其认罪认罚,证明具有悔罪表现,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不当羁押,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在B中,李某被逮捕后,若认罪认罚,检察院应当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正确。C项,解题关键词是“侦查”“不是真实意愿”“重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可以对其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C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没有委托”“拒绝值班律师”“应当”“法律援助”。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包括:盲精未,无死缺,应法援。

具言之,包括:(1)盲、聋、哑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5)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本题中,李某涉嫌抢夺罪,不符合上述应当法律援助的情形,因此,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拒绝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此时只能由李某自行辩护。是故,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为勒索钱财,左某绑架王某之女并将其杀害,一审法院判处左某死缓,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人民币35万元。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左某和王某均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二审法院应将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

B二审审结前可暂缓将左某送监执行

C二审期间王某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法院可以调解

D二审法院不得增加左某的赔偿数额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A项,解题关键词是“应”“一并审理”。二审法院虽然奉行全面审查原则,但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部分并非必须一并审理。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因此,A说二审法院应将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过于绝对,错误。

此外,本题还存在一个问题,左某一审被判死缓,左某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但左某的死缓判决并不生效,需要报高级法院进行核准后才能生效。左某和王某均对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高级法院在二审时应当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进行全面审查。

这意味着,高级法院对刑事部分适用死刑复核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适用二审程序。严格来说,法院应当首先解决死刑复核程序,因为刑事部分如果被改判,很可能会影响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的调整。是故,高级法院不一定将刑诉部分的死刑复核程序与附带民事部分的二审程序一并审理。

B项,解题关键词是“二审审结前”“暂缓”“送监”。也许是回忆有误,也许是出题人出现了小的失误,本选项存在小bug。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该条文的核心思想是,即便被告人的刑事部分生效了,在附带民事部分没有解决前,对被告人可暂缓交付执行。

据此,本题中的左某既是一审刑事被告人、又是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此,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将左某送监执行。这是本题的应然思路。但在本题中,左某一审被判处死缓,且左某对刑事部分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因此左某的刑事部分在一审后并未生效,需要报高级法院核准后方可生效,生效后才谈得上是否送监执行。不知是回忆问题还是命题问题,在题目设计时没有考虑到左某死缓需要核准生效的问题。但是,从文意上讲,B说二审审结前可暂缓将左某送监执行也不错,因为即便法院先核准了左某死缓,刑事部分生效。在附带民事诉讼二审中仍需要左某出庭受审,此时可暂缓将左某送监执行。是故,B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二审”“独立诉讼请求”“可以调解”。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王某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二审期间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法院可以调解,C正确。D项,解题关键词是“不得增加”“赔偿数额”。本题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左某均对一审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可以调整赔偿数额。此外,王某、左某均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与刑事部分无关,左某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因此,D说二审法院不得增加左某的赔偿数额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李某失业后向民政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民政局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李某经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李某申请先予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本题题干及选项因新法改编)

A李某申请先予执行,应提供担保

B如果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民政局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C李某经行政复议后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D本案应适用确认违法判决

文字解析

本题和2010-2-47高度相像,在2020年客观题两天考试中,均出现了本题。

(1)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由于是“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当事人生活困难,所以法律没有要求该种先予执行的申请人提供担保,故A项错误。

(2)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此处的复议不是行政复议,而是司法复议。行政复议是“民告官”,所以申请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司法复议是诉讼参与人对法院的某项裁定或决定不服,而要求法院予以纠正其错误的救济制度,申请者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司法复议制度在各个诉讼法中均大量存在,比如《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法院回避决定、先予执行裁定、财产保全裁定等均可申请司法复议,故B项正确。

(3)行政机关未履行《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的法定职责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其中,申请行政机关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行政机关未依法给付、未充分给付或不予答复等属于典型的需要复议前置的行政不作为案件。本题中,“民政局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满足复议前置的构成要件,故C项正确。

(4)作出判决的第一步骤是判断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否则无法确定判决类型,本题题干没有交代拒绝给付最低生活保障金行为是否违法,故D项错误。

如果本题能判断拒绝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不作为行为合法,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能判断不作为行为违法,应当作出给付判决,只有在给付没有意义的情况下(比如,诉讼中李某死亡),才需要判决确认违法。

综上,本题答案为BC。

关于地区和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说法正确的是

A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直辖市人大选举

B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根据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由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C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根据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由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D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撤换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文字解析

A选项错误, 直辖市中院的院长应当由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直辖市人常属于省级人常) 根据直辖市人常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 而非由直辖市人大选举。 D选项错误。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撤职案提出主体应当为: ①一府两院 (政府、法院、检察院); ②主任会议; ③1/ 5 的人大常委会委员。 直辖市高院院长无权提出撤职案。另外直辖市中院院长是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 由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领导”提名的人,自然也就不可能由高院院长来提出撤职案。综上所述, 本题答案为BC。

对于王某是某高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在一起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聘请王某,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