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实际等同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您也这么认为吗?

导语:最近在网上看到很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简称“死缓”)的罪犯都在申请减刑为无期徒刑。

各监狱“提取减刑建议书”无一例外都是这种格式:“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XXX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虽然在判决的时候有区别,有人认为实际上就是等同。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死缓通常会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但两者还是有所区别的:

1.法律性质不同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特殊执行方式,属于死刑范畴,但给予罪犯两年的考验期。若罪犯在两年内无故意犯罪,则不再执行死刑,刑罚会被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人认为,这个意思就是“在监狱只要不故意犯罪就行,混吃等死的话,居然还死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2.无期徒刑:本身是独立的刑种,不涉及死刑的适用,罪犯需终身监禁(但后续可能通过减刑或假释提前释放)。

实际刑期差异

死缓:即使减为无期徒刑,其实际执行刑期通常比直接判处无期徒刑更长。例如:死缓 → 无期徒刑 → 减为有期徒刑(需至少服刑20年,含死缓考验期)。直接无期徒刑 → 减刑后实际服刑可能为13年。法律后果:死缓的罪犯在考验期内面临死刑执行的潜在风险,而无期徒刑不存在这一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结语

爱党爱国爱家,不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人!就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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