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版海景房”看不见海?“地铁零距离神盘”收房后距离地铁3公里?这些吐槽背后的“踩雷”经历往往都与“种草”宣传有关。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某房地产因虚假宣传被行政部门处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最终,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厦门某房地产公司置业顾问向客户发送“种草笔记”,内容包含案涉房地产项目的实景图、户型效果图等,并配有“某区唯一城市别墅”“全厦门最高端别墅区”等文字内容。
之后,有群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称某房地产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案涉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某房地产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
2024年9月4日,某房地产公司向同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员工发布“种草笔记”属于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且该“种草笔记”不属于商业宣传,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诉请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
绝对化用语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主要在于三方面:置业顾问发送“种草笔记”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种草笔记”是否属于商业宣传、内容表述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该案中,“种草笔记”的素材是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制作,指向的在售楼盘所有者和受益者均为某房地产公司,并且置业顾问发送“种草笔记”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更好宣传案涉房地产项目。因此可推断某房地产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种草笔记”的存在,并允许置业顾问向购房对象发送,故置业顾问发布“种草笔记”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此外,某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对“种草笔记”中绝对化表述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证实,“全厦门最高端别墅区”“最高级”等表述涉嫌虚假宣传,容易欺骗、误导购房对象,是借“种草”之名,行虚假宣传之实。
由此,法院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宣传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也提醒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保持谨慎态度,注意核实开发商的宣传内容,避免偏听偏信从而遭受财产损失。若遇到虚假宣传,可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若因虚假宣传导致权益受损,可依法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虚假宣传属于哪个部门管。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