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非法集资花样不断翻新,犯罪组织体系更加严密,隐蔽性和欺骗性愈发增强,识别难度也越来越大。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经侦大队选编近年来的真实案例,以案例警示,以案例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广大群众切实提高防范非法集资意识,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案例警示
2019年下半年,李某在“日进斗金发财群”中称,因近期资金紧张,无法为大家兑付本息,等到资金周转开,会恢复返还利息。
2020年3月,因李某长时间未能按照约定返还本息,宋某及另外两名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经查,张某、李某母女二人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经营商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他人散布可以高息存钱的消息,并向存款人承诺每存款一万元兑付800-1200元不等的年利息,后经长时间的吸收存款,因无法支付高额利息导致资金链断裂,涉案金额600余万元。
2021年5月12日,张某、李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1年6月17日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损失承担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论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这意味着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后,仍有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防范建议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
一思是否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有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素材提供 | 经侦大队
文字 | 丁建辉
编辑 | 袭雅璇
校对 | 张海杰
审核 | 许雁冰 高斐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集么律网希望陵城案例:存10000元获年息1000元?——警惕非法集资类陷阱!,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