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25万该怎样定罪
- 2、瑞安警方破获一起职务侵占案,涉案人员将面临哪些处罚?
- 3、2022年职务侵占案例分析-刑事判决书-不起诉(检察院)
- 4、指导案例【第235号】于庆伟职务侵占案
多个答案解析导航: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25万该怎样定罪 (一)

答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25万,应定为职务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定罪及处罚的具体情况如下:
罪名确定:
职务侵占罪。该罪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此案例中,由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25万,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刑罚规定:
有期徒刑:根据侵占数额的大小以及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行为人可能面临十年的有期徒刑。在此案例中,由于侵占数额达到25万,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因此应判处十年的有期徒刑。拘役:除了有期徒刑外,根据具体情况,行为人还可能被判处拘役作为替代或附加刑罚。但在此案例中,由于数额较大,有期徒刑是更可能的刑罚。
法律后果:
行为人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的要求,即退还侵占的财物并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时,其职业生涯和声誉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25万的行为,应定为职务侵占罪,并可能面临十年的有期徒刑等刑罚。
瑞安警方破获一起职务侵占案,涉案人员将面临哪些处罚? (二)
答近期,浙江省瑞安市警方破获了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职务侵占案,根据警方调查后发现,这起职务侵占案竟是“受害公司”的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作案。作为公司内部人员的员工,在出售公司财产时甚至没有确定商品的重量便直接出售给两个外部人员,三人互相勾结窃取公司财物以谋取暴利,获利金额巨大,达到了四十多万元。在警方的努力下,三人已经全部被抓获,所有获利金额都已经成功追回,也给受害公司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在这起案件中,作为公司内部人员的郑某明显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但是那两名外部人员是否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还需要看他们在这起案件中起的作用。郑某是直接利用了自己作为公司高管职务上的便利,他有权替公司出售这些财产,但却不宜维护公司的利益为主,私自出售给他人,并且把出售公司财产的金钱全部据为己有。
两名外部人员虽然并不是该公司的职工,理论上无法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他们在这起职务侵占案中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虽然二人因职业原因并不是犯罪的主体,但是二人依旧会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并非是该案主犯,而是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人员,涉案数额较大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起职务侵占案的涉案金额是四十多万元,符合刑法上二十万元不满三百万元的数额巨大标准,因此本案的主犯郑某依法会处五年有期徒刑。现在获利金额既然已经追回,法院可根据实际决定是否并处没收财产,两名从犯的处罚会比主犯要轻一点,大概率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022年职务侵占案例分析-刑事判决书-不起诉(检察院) (三)
答【承办律所】天津行通律所
管辖法院: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职务侵占
当事人: 李某某(化名)
被告人:李某某 女 1962年8月7日出生 汉族 文化 :高中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从1998年开始,王某某担任XX县宏源选煤公司法人,本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担任XX县宏源选煤公司财务科长,从2007年开始,王某某与李某某将其二人历年来隐瞒某某县宏源选煤公司全体股东及职工存于账外的宏源选煤公司的1000万元未入账资金(通过出纳员张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的公司账外资金)以张某某的个人名义借给宏源选煤公司,并按月息1.5%的借款利率计息,后二人又将张某某个人名字变更成为虚构的“王某群“,截止2011年12月底,该笔资金连本带利已成为1540万元。
从2006年开始,宏源选煤公司在XX县静升镇某村投资建设宏源国际饭店。王、李两人将通过王某某和李某某二人的账户接收的宏源选煤公司的13022928.89元未入账资金以个人借款的形式陆续投入到宏源国际饭店修建中,并按1.5分的月息计算利息。截止2011年12月底,该笔资金连本带利已成为22412928.89元(其中利息939万元)因宏源国际饭店的基建帐目从筹建开始就一直由宏源选煤公司财务科代管,到2011年底,宏源选煤公司才将宏源国际饭店的基建账移交给宏源国际饭店财务,财务移交时,该王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又将两笔资金以虚构的“王某群“和”赵某双“两个名字列为酒店的其他应付款,并连同利息合计37812928.89元,一起移交给宏源国际饭店财务科。
2013年6月,经王某某与某县经营某某沟旅游项目的张某共商谈,张某共决定以个人名义收购宏源选煤公司全部股份,王某某,李某某两个继续隐瞒了“王某群“、”赵某双“二人名个债务的真实情况。6月20日某某县宏源选煤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全部同意将手中股份转让给张建共,会议期间,王某某、李某某仍未向全体股东说明此4000多万资金属公司所有的事实,全体股东在内容为”退股后股东与宏源选煤公司及宏源国际饭店公司不存在任何经济与法律关系“的股东会议决议上签字,张某共及其弟张某东分别与所有股东一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后,张某共按约陆续偿还原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因涉诉讼无法办理变更,该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一直仍为王某某。
在张某共履行双方协议陆续支付部分债权人资金的过程中,王某某考虑到“王某群“、“赵保双”二人系虚构的名字,张某共一旦知情不可能支付,于是王某某和李某某商议决定将“王某群”、“赵某双”的名字更改为两个真实的人名,方便以后资金掌控。
2014年11月10日,王某某将他找的两名真实人赵某卫、吴某堂二人通知到宏源国际饭店,在张某共同意下,四人签定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赵某卫名下1855万元,吴某堂名下16515929万元,总计45065929元,的债务转让给王某某个人,并将债权转为王某某个人在宏源国际饭店公司的股权,2014年11月11日王某某与张某共签订了一份《债转股协议》,约定王某某在宏源国际饭店公司永久享有25%股权并按此股比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到此,在2013年已经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某共、张某东的事实下,王某某又以签订虚假债权转让的方式重新成为了拥有25%的股份的宏源国际饭店个人股东,公司资产被王某某个人转换为私有股份。
经法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后法院认为某某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李某某构成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李某某不起诉。
指导案例【第235号】于庆伟职务侵占案 (四)
答职务侵占罪的深度解析:于庆伟案例剖析
裁判精华:
当单位的临时工利用职权,非法占据所属机构的财产时,这将触犯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边界。(职务上的便利,并非由工种决定,而是由其岗位和职责赋予的权力/)
在法律评判中,关键在于员工是否持有主管、管理或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而非其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的身份。只要被公司或企业雇佣,并赋予了相关权力,无论是哪类员工,都有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潜在犯罪主体。(职位赋予的职责,而非雇佣形式,决定着法律的认定/)
这个原则在案例中得到了明确,如于庆伟案,他的职务侵占行为,无论他的身份如何,都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以于庆伟案为例,无论临时工的身份,其行为背后的职务便利是关键判定因素/)
袁长伦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财产犯罪辩护部的主任,拥有西北*大学刑法硕士学位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为法官,深刻理解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脉络。他的观点强调,法律对于犯罪主体的认定,是以实际职责和权力为准绳,而非简单的身份标签。(袁律师的专业背景和经验为理解此类案件提供了深入的视角/)
明白指导案例【第235号】于庆伟职务侵占案: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25万该怎样定罪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紫律云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