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型诈骗和民间借贷的区分

区分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的核心在于 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综合借款时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真实性、还款能力及事后态度等因素判断。以下是具体认定标准及实务案例指引:

⚖️ 一、法律定性差异

对比维度

借贷型诈骗(刑事犯罪)

民间借贷(民事纠纷)

法律性质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合同纠纷(《民法典》第667条)

主观目的

以借贷为名非法占有财物

暂时使用资金,意图偿还

法律后果

有期徒刑/罚金/退赔

还本付息 违约责任

立案标准

诈骗数额达3000元(各地标准浮动)

无数额门槛,合同有效即可

二、关键区分要点(对照表)

审查维度

借贷型诈骗特征

民间借贷特征

借款时资信状况

① 无稳定收入且隐瞒负债

② 虚构资产证明(如假房产证)

收入与借款规模匹配,如实说明负债

借款用途真实性

① 虚构投资/经营项目(如谎称炒房)

② 资金到账后立即转移(赌博、挥霍)

用途真实且与约定一致(保留转账凭证)

还款能力与态度

① 获得资金后失联、更换号码

② 少量还款掩盖非法目的(“拆东墙补西墙”)

③ 拒绝提供资金去向

积极沟通还款计划,提供困难证明

部分逾期但有合理原因(如经营亏损)

还款资金处置

有还款能力但恶意转移资产(如提前过户房产)

收入用于生产经营,非故意逃避债务

提示:单一特征不必然构成诈骗,需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如借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

⚠️ 三、实务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

▶ 焦点1:事后躲避还款是否等于诈骗?

不必然成立:若因经营失败无力偿还而失联,属民事违约;成立诈骗情形:借款时已无偿还能力,收款后立即挥霍并拉黑出借人 → 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浙江高院指导案例)。

▶ 焦点2:部分还款能否否定诈骗?

“拆东补西”属诈骗典型手段:用后期借款偿还前期本息,制造履约假象 → 整体行为性质仍为诈骗((2020)浙刑终342号判决)。

▶ 焦点3:借款用于赌博是否必然涉诈?

关键看告知义务: 隐瞒赌博意图借款 → 诈骗; 明示借款赌博且出借人同意 → 赌债非法但不构成诈骗罪((2019)苏刑终78号)。

四、取证与报案指引

1. 报案材料清单(证明诈骗核心要素)

证据类型

作用

示例

借条/借款合同

证明基础借贷关系

载明用途、期限

银行流水

追踪资金去向(与约定用途是否一致)

借款到账后立即转入赌博网站

聊天记录

证明虚构事实或逃避还款

谎称“投资养老项目”“周转3天还款”

资产查证文件

证明资信造假

虚假房产证、重复抵押证明

还款催收证据

证明失联/逃避责任

电话录音、律师函回执

2. 报案注意事项

优先向经侦报案:提供《刑事报案书》 证据目录;避开“民事化”回复:强调“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证据,如资金转移、伪造证明;立案受阻的救济: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3条)。

五、经典案例参考

借贷型诈骗成立:张某虚构承包政府工程,以高息借款诈骗800万元,到账后用于赌博 → 判刑12年((2021)浙0603刑初189号)。民间借贷不涉诈:李某借款200万经营餐饮,因疫情亏损未还,但提供账本且未失联 → 驳回刑事报案,建议民事诉讼((2022)鲁民终1456号)。

⚖️ 六、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主体

防范措施

出借人

① 核实借款人资产(查房产/车辆登记)

② 要求提供资金用途凭证

③ 大额借款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人

① 如实披露负债

② 保留资金使用凭证

③ 逾期时主动协商(书面还款计划)

刑事辩护律师

重点收集“借款时具还款能力”证据(如审计报告、当时可变现资产证明)

总结

认定借贷型诈骗的 “金标准”

借款时已无还款能力(资信造假 巨额负债);款项未用于约定用途(立即赌博/转移资产);事后无履约诚意(失联、转移财产对抗执行)。

若不符合上述要件,即便借款逾期未还,原则上属于民事纠纷,需通过诉讼追偿。

明白借贷型诈骗和民间借贷的区分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集么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