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法最新规定

一、最新法律法规发布情况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更新
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疾控局发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水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排放该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并公开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二、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严厉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最新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若违法排放污染物,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特别是当违法者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后,若拒不改正,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措施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震慑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与逃避监管的严惩
对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责令停业、关闭的处罚。同时,对于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义务
根据最新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义务公开环境信息,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若违反此规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公开,并处以罚款,同时予以公告。这一举措增强了环境信息的透明度,便于公众监督和参与环境保护。
四、环境保护的法律支持与监督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
最新规定还强调了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对于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上级政府有权提出处分建议,或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这一机制有助于确保环境保护法规的有效执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全文总结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峻,我国环境污染法的最新规定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通过更新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加大违法排放的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以及完善法律支持与监督机制,这些规定为构建更加绿色、可持续的发展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未来,我们期待这些规定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共同守护我们的蓝天绿水。
- 1、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 3、涉及城市住宅区噪音及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
- 4、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
- 5、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环境污染法最新规定的相关问答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其要点如下:
定罪标准:明确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符合在重点保护区域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等情形,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具有造成生态功能退化等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特定严重情形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符合致使公私财产损失百万等情形,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量刑情节:存在阻挠检查、在人口集中区违规排放等情形,从重处罚;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可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特殊情形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相关活动严重污染环境,按污染环境罪定罪,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明知他人无证提供或委托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以共同犯罪论处;违反规定排放污染物同时构成多罪,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中介与监测犯罪:承担相关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符合违法所得三十万等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修改参数等行为后果严重,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证据与物质认定:环保部门监测数据、公安机关检测数据可作刑事诉讼证据;依据多种证据结合书面意见认定危险废物及数量;明确“有毒物质”范围;无许可证从危险废物提取物质并造成污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二)
答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一条,本法的制定是为了遵循宪法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规定,确保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2. 第二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保证合理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创造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3. 根据第三条,本法所称环境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
4. 第四条提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5. 第五条规定了国务院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要求在制定国民经济计划时,必须对环境保护和改善进行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必须制定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
6. 第六条规定了企业在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排放有害物质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7. 第七条规定,在老城市改造和新城市建设中,必须根据气象、地理、水文、生态等因素,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有计划地建设成为现代化的清洁城市。
8. 第八条规定,公民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9. 第九条规定,进入或经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人和外国的航空器、船舶、车辆、物资、生物等,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
10. 第十条强调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增加植被,防止土壤侵蚀、板结、盐碱化、沙漠化和水土流失。在进行开垦荒地、围海围湖造地、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等活动时,必须采取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措施,防止破坏生态系统。
11. 第十一条规定了保护水域、维持水质良好状态的重要性,同时强调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严格管理和节约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
12. 第十二条要求在开发矿藏资源时,必须实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利用,严禁乱挖乱采,妥善处理尾矿矿渣,防止破坏资源和恶化自然环境。
13. 第十三条强调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进行合理采伐,及时抚育更新,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防止森林火灾。同时提倡大力植树造林,绿化荒山荒地,实现大地园林化。
14. 第十四条规定了保护和发展牧草资源的重要性,要求积极规划和进行草原建设,合理放牧,保持和改善草原的再生能力,防止草原退化,严禁滥垦草原,防止草原火灾。
15. 第十五条提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严禁捕猎、采伐珍贵和稀有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
16. 第十六条要求积极防治工矿企业和城市生活的各种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7. 第十七条规定了在特定区域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并对已建成的单位提出了限期治理、调整或搬迁的要求。
18. 第十八条鼓励试验和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加强企业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对于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废渣,要实行综合利用、化害为利;需要排放的,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逾期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限制企业的生产规模。
19. 第十九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
涉及城市住宅区噪音及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 (三)
答关于城市住宅区噪音及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养狗扰民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84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若因养狗导致扰民,狗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狗主人的行为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狗主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2.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一规定旨在促进邻里之间的和谐共处,避免因噪音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3. 噪音污染防治条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居民住宅区白天音响不能超过55分贝,夜间不能超过45分贝。这一规定为城市住宅区的噪音污染设定了明确的界限,确保居民能够在相对安静的环境中生活。
综上所述,涉及城市住宅区噪音及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涵盖了养狗扰民、相邻关系处理以及噪音污染防治等方面。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居民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定与对方进行协商,必要时可请求物业管理介入处理或向辖区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 (四)
答法律主观: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国家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就是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一、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污染罪是如何规定的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的;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的;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6、致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的;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其他农用地十亩,其他土地二十亩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或都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的;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的;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的;11、致使三十人中毒的;12、致使三人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3、致使一人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二、环境污染罪的客观要件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3、必须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本罪属结果犯,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本罪论。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至于“严重后果”的标准是什么,有待进一步作出解释。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10日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五)
答法律分析: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环境污染。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紫律云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