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与杨某于2007年步入婚姻,并于2008年诞育婚生女小羲、于2012年10月诞育婚生子小雨。后贾某与杨某因各种家庭琐事争吵,双方于2021年12月协议离婚,约定由母亲贾某抚养小羲(化名)与小雨(化名),父亲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母亲贾某带着小羲与小雨生活。好景不长,杨某后悔放弃抚养权,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变更为小雨的抚养权给自己,并称离婚后贾某对小雨照顾不善,未尽到抚养义务。

法院开庭审理中双方争执不下,贾某指责杨某拖欠抚养费长达两年,杨某控诉贾某收入不稳定,未尽到对孩子的照顾义务。双方围绕经济能力、小雨的生活状态、对小雨的关照程度等方面展开多轮辩论,甚至一度提及离婚时的财产旧怨,矛盾不断升级。

鉴于小雨已年满8周岁,具有一定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承办法官决定征求小雨的意见。一方面采取远程无父母在场的方式,防止父母的不当干预,让小雨能够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发表意见;另一方面采用“去法庭化”的方式,营造平等对话氛围,降低诉讼行为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负面影响。拨通孩子的电话后,承办法官化身为一位“倾听者”,起初,小雨面对法官略有犹豫,当法官说道:“你能说说和妈妈住时每天是如何安排时间的吗?跟爸爸住有什么不同……”小雨逐渐流露出他的真实想法。

和小雨的沟通结束后,母亲贾某也逐渐冷静下来,她表示因为其没有稳定的工作,现阶段确实没有能力独自抚养两个孩子。承办法官结合双方的工作状况、收入情况及小雨的意愿等,本着有利于小雨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最终判决小雨变更为由父亲杨某抚养,母亲贾某则享有定期探望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我国已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成年人不应视为被争夺的“客体”,应当赋予其对自身命运作出决策的权利。但在征求未成年人意愿时,还需要防止其因不成熟或非理性而做出不符合其最大利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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