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

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优质回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种。但关于“哪些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实际上,这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通常指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执行或违约等行为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不过,从严格的法律分类角度来看,并不能直接列举出哪些具体情形“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可以根据常见的争议点来理解其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工程质量纠纷:涉及工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

工程进度纠纷:关于工程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以及延误的责任归属等问题。

工程价款纠纷:包括工程款的支付、结算、调整以及是否存在拖欠等问题。

工程变更纠纷: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导致的合同内容变更及相应费用的争议。

违约责任纠纷: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如擅自停工、解除合同等,所产生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

合同解除纠纷: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后的善后处理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几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但具体的纠纷案例可能涉及更加复杂和多样的情况。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依据具体的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纠纷适用法律解释有几条 (二)

优质回答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共有四十四条。以下是部分内容概览:

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借用资质、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等,以及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第四条至第七条:涉及承包人超越资质但在竣工前取得资质、劳务分包合同效力、合同无效时的损失赔偿以及出借资质方与借用方的连带责任等。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认定规则,以及工期顺延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工程质量争议的解决,包括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处理、发包人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质量责任等。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涉及工程质量争议的诉讼主体和反诉的处理。第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详细阐述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保修责任、工程价款结算、利息计付、优先受偿权等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涵盖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限制、实际施工人的诉讼权利以及代位权诉讼的支持等。

这些规定旨在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三)

优质回答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具体分配如下:

基本原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谁主张某一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无效时的举证责任: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来确定损失大小,此时人民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专门性问题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会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未申请鉴定,或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赔偿责任的减免举证:

对于发包人就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工期逾期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向承包人主张赔偿的,发包人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承包人如要减免赔偿责任,则应当对相应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承包人就停工、窝工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发包人主张赔偿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发包人如抗辩要求减免或者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对于合同无效、专门性问题以及赔偿责任的减免等情形,均有明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 (四)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

1. 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旦发生争议,由人民法院或某个仲裁委员会处理。如果选择诉讼解决,还可以具体约定履行地、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得违反。

3.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的管辖权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州陵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紫律云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