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

### 合同法解释二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进一步阐释和细化,旨在更好地指导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确保合同法的正确适用。该解释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并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标签:合同成立

《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时,只要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通常应认定合同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这一解释有助于明确合同成立的界限,减少纠纷。

标签:合同生效

合同的生效需满足主体合格、意思自治、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等条件。《合同法解释二》虽然没有直接阐述这些条件,但其在解释合同成立与履行的相关规定时,隐含了这些生效要件。例如,合同内容必须合法,这是合同生效的核心要素之一。同时,合同形式也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标签:合同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标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合同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如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有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标签: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主体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且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标签: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处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合同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如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标签: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由于特定原因使合同关系消灭。在合同终止时,当事人应当进行结算并处理相关事宜。《合同法解释二》虽然未直接对合同终止进行详细规定,但其在解释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规定时,为合同终止的处理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原则。

四、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标签: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时,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平交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标签:争议解决

《合同法解释二》还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人民法院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要求进行裁判,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综上所述,《合同法解释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深入阐释和细化,为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指导。它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法律的权威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合同法废止意味着什么?

优质回答【合同法废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日期是2021年1月1日。

【合同法废止了还能用吗】

合同法的废止意味着实施后,就失去法律效力,合同法中原来的法律规定,均需要按照已经生效的民法典,而不能再参照之前的合同法了。

合同法261条司法解释?

优质回答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作成果交付的规定。

完成承揽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揽人的一项义务;定作人在交付时,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这是定作人的权利也是定作人的义务。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有两个主要义务,即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且在工作完成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定作人的,事实上往往在工作完成时,承揽人对工作成果存在着占有关系,只有将工作成果转移于定作人占有,才能保证定作人对工作成果行使所有权,实现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经济目的。

交付工作成果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二是向定作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

合同约定由定作人自提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通知定作人提货,在工作完成的地点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点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点为交付地点,承揽人通知定作人提货的日期为交付日期,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工作成果的通知中,应当给定作人留下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在途时间。合同约定由承揽人送交的,承揽人在工作完成后,自备运输工具,将工作成果送到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并通知定作人验收。

定作人指定的地点为交付地点,定作人实际接受的日期为交付日期。约定由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代为运送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将工作成果交到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办理运输手续。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收货的地点为交付地点,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接受工作成果的日期为交付日期。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承揽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交付。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时,通知定作人取货。承揽人通知取货的地点为交付地点,承揽人确定的合理取货时间为交付时间。

根据承揽合同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例如粉刷一面墙,承揽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完成工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果承揽人履行交付义务时,定作人迟延验收的、定作人下落不明的或者定作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时,承揽人可以依法将工作成果提存,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工作成果。

工作成果附有所有权凭证的,承揽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时,一同交付所有权凭证。根据本条规定,为了便于定作人的验收和检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使用说明书,结构图纸、有关技术数据。质量证明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工作成果质量的数据、鉴定证明等。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外,还应当交付工作成果的附从物,如工作成果必备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等。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尚有剩余,承揽人也应当退还定作人。

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积极配合,由承揽人运送工作成果的,为承揽人的交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需要定作人自提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承揽人的通知,及时提取工作成果。根据工作性质无需承揽人实际交付的,定作人应当对承揽人完成的工作作出承认。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接收工作成果并进行验收。定作人超过合理期限受领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提存或者留置工作成果,并有权要求定作人支付未付的报酬、材料费以及保管费等费用,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拒绝受领后,应当承担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定作人在接收承揽人交付,也就是在定作人实际收到工作成果时,应当对工作成果及时进行验收。验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验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定作人的要求。验收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因此,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定作人在接到工作成果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一般包括三个步骤:

一是确认交付时间和地点。

二是查点工作成果的数量。

三是查验工作成果的质量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

经验收,定作人认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合格的,定作人应当接受工作成果,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费用。如果经检验,工作成果有质量问题或者数量短缺的,定作人应当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检验,工作成果有严重的质量缺陷的,定作人可以拒收并通知承揽人。

定作人在检验中发现定作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未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在发现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承揽人。在验收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或者数量等发生争议,可由国家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定作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要求。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紫律云网希望合同法解释二,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