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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6月,原告南京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房产公司签订《通信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容为通信管道,总价包干。
原告于2014年5月进场施工,2016年3月15日竣工验收。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以及多个增项工程。
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造价公司出具鉴定意见,确定工程鉴定总价为3779661.02元,其中1.通信工程3448411.9元;2.通信桥架工程195144.34元;3、通信工程签证部分166996.27元等。
原告认为,合同只约定了100余万元的工程量,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合同内的施工工艺、技术要求已发生了变更,又增加了超过合同约定的200%合同外工程,原有的160万元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已经不适应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因此应当按照市场价计算全部工程量。
鉴定机构回复,其按照现有固定总价合同及结算资料、现场勘查记录等进行造价鉴定,原合同已有的单价,参考原合同人材机计取,少量无参考单价的材料按市场价计取。
南京法院观点:
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内施工的计价方式已作明确约定,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约定对于合同内施工项目的价款进行确定,有相应事实依据。南京某科技公司要求按市场价计算合同内施工项目的价款,与合同约定不符,缺乏相应依据。
律师总结:
1、原告认为合同外工程量剧增,超出合同工程量,坚持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不在适用案涉工程量的结算,而应当改用市场价进行结算。但法院并没有原告的意见,主要还是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后,鉴定机构作出了回复,法院还是参考的鉴定机构的意见。
2、需要注意的是,《计价标准》工程变更计量7.4.3规定,对于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计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适用的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计算。可见,仍然是合同约定为先。
3、工程变更导致合同外工程量增加后,施工方如果认为按照原先的计价方式面临亏损,应当和发包人沟通,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原来的计价方式,这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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