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是一群比较特殊的工作群体,她们由于生理的特性,存在经期、孕期、产期等特殊的生理时期,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上,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劳动保护就是其中的一项,而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中,对劳动保护又做了补充,规定要求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内容,并不得限制其婚育。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特殊时期的女职工受到特别劳动保护,第四十八条更是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女职工的薪资待遇。
第四十八条其实存在一个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是是因为经营困难、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引起的薪资降低呢,三期女职工的薪资待遇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呢?
如果降薪和三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劳动者可以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条,向人社部门投诉,如果用人单位辩称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话,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再看《劳动合同法》,该法中并没有三期女职工薪资待遇保护的条例,仅有对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存续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不可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还有一个特别的法规,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对产假、孕期女职工工作时长、哺乳期的工作时长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因为三期女职工是不可能被辞退,所以劳动者更想关心三期女职工薪资待遇上的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该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类似。同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里也没有对三期女职工薪资待遇有特别的规定。那么,就只能具体事项具体分析了。
如果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降低三期女职工工资,劳动者应该怎么办?
答: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是要有依据的,它必须要符合三类情形:自然因素(地震、火灾等)、政策因素(法律法规、政策导致的停产、转产)、经营因素(特许经营范围发生了改变),只有上述三种情形才符合客观重大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以岗位不存在为由,降低三期女职工薪资待遇呢?
答:首先三期和降薪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一个因素,其次还需三期时间和降薪时间的重合性,最后降薪本质上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调整岗位的,应符合与“原岗位的相关性”、“工资待遇不得降低”等条件。如果是待岗的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自待岗日期开始的职工花名册明细,确定是否有相同岗位的人员入职。最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时,一定要录音,如果用人单位有歧视性言论,就更有胜率了!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集么律网希望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款归纳总结——女职工劳动保护,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