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丨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6月30日截止,厦门税务针对纳税人提出的有关“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咨询较多的热点问题进行整理,一起来看看吧~

政策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1.年度汇算清缴时提示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的配偶情况为无配偶,实际有配偶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右下角【我的】再点击【家庭成员】添加配偶信息,正确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婚姻开始日期等信息后点击【保存】。

其次,返回首页点击下方【办&查】按钮。选择专项附加扣除,选择查询年度为【2024】,点击【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点击【修改】,选择【修改基本信息】,系统将会自动将配偶情况修改为【有配偶】,如无其他需要修改的信息,点击【确认修改】即可。

最后,回到首页点击【2024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重新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2.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3.年度汇算清缴时提示“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所指向的工作城市与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城市不相同”该怎么处理?

答: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

如果是由于公司外派等原因被派往任职受雇所在地以外城市工作的,可以由公司提供相关说明,补充证明材料后重新申请汇算。

4.纳税人年度中间换租,造成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如果纳税人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需要新增一条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5.合租住房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吗?

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若仅部分个人签署规范租房合同,仅能由签署合同的个人根据定额标准扣除

温馨提示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配偶填写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同时本人填写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处理方法区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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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本年度所有租赁起止时间不可交叉是什么意思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集么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