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4年2月,利远公司计划将公司右侧的体育广场改建成仓库,因该项目影响益信公司运输车队出入,动土开始便遭到了益信公司的阻挠,为此双方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后益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相邻通行权,并要求利远公司停止施工,恢复原有通行路径。利远公司则辩称,益信公司的通行并非唯一且必要,附近有其他道路可供通行,且益信公司的请求实际是想通过合同形式设定地役权,获取长期、稳定的通行便利,这应基于双方自愿协商,而非法律强制。利远公司请求法院驳回益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法院综合考虑到利远公司改建仓库的使用及改建后对益信公司经营的影响,建议扩宽仓库的装卸货通道以便益信公司运输队出入,但益信公司每年应给付给利远公司一定的数额的钱款,最终双方经调解接受了该方案并形成合同。
【检察官说法】
在此案例中,相邻权与地役权的界限显得尤为重要。相邻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旨在保障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基本生活或生产需求,如通行、排水等。它强调的是一种必要的容忍义务,确保不动产的正常使用。而地役权则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旨在提升不动产的价值或效益,通过合同约定实现特定的利用关系。本案中,法院综合考量益信公司的真实诉求和利远公司改建仓库的后期使用,提出益信公司与利远公司协商设立地役权的方案,体现了地役权的灵活性和合同约定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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