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银行信用卡逾期很可怕,但没想到这么可怕!

先消费后还款,信用卡的便捷性不言而喻。但是,如果你没有按时还款,那麻烦可就大了……

▷2006年入读杭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的董小姐应校方要求办了一张信用卡。2012年3月,董小姐通过银行账单发现,她在2007年5月透支了191.11元。5年后,已欠款10854.43元。

▷2007年3月,虞先生通过学校统一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09年4月14日,虞先生最后一次使用信用卡透支了6毛钱。最近,他发下么——上学时用透支的6毛钱,6年后所产生的滞纳金高达7547.94元。更为糟糕的是,他还被银行列入黑名单,买房大计都耽搁了下来。

▷2007年5月,王某在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截至2012年7月26日,王某共在银行透支178000余元,逾期1607天未还欠款,将近4年零5个月。今年7月,王某因涉嫌恶意透支高达40余万元,被警方刑拘。

关于信用卡逾期这件事,

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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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年利率最高不超过24%,1万元半年后只需还款11200元。

信用卡透支逾期

1万元半年后需还款14591.43元,年利率已超过90%。由于以复利计算,再往后,年利率还将利滚利地增加,无上限……

不过,11月12日,成都高新区法院的一纸判决,让人很解气。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客户逾期透支 银行起诉还款

2013年9月4日,沙女士向某银行成都高新区支行申请了一张白金信用卡。

按照该信用卡申请合约第三条第二款约定:

“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另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约定:

“乙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完全还款的,乙方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这样的约定,在很多银行都大同小异。

因信用卡透支逾期,这家银行将沙女士起诉到成都高新法院。

银行表示,截至今年6月8日,沙女士银行信用卡欠款共计375079.3元。银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沙女士归还信用卡欠款375079.3元,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75079.3元为本金)、滞纳金(按照375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滞纳金)。

庭上,沙女士同意支付银行所主张的截至6月8日的欠款375079.3元,但请求减免滞纳金。

法院查明,截至2015年6月8日,沙女士透支本金为339659.66元。

那法院又是怎么判的呢?

法官算了笔账,结果令人吃惊

根据上述合约,信用卡一旦透支逾期,将以前期本息作为本金,该本金每个月产生5%的滞纳金及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进入下一个月后,上个月的滞纳金、利息再次作为本金,再产生每个月5%的滞纳金及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依此循环往复,简单来说就是利滚利。

这段话阅读起来可能有些晦涩,但如果全部转换成年利率,就简单多了。

每月5%的滞纳金转换为年利率=60%(5%*12)

万分之五日息转换为年利率=18%(0.0005*365)

因此,判决书明确,即使不考虑复利,年利率即达78%

那如果将复利加在一起呢?为此,法官专门以1万元本金为例算了一笔账。

第一个月:被告应还款10650(10000 10000*78%/12)元

第二个月:被告应还款11342.25(10650 10650*78%/12)元

……

第六个月:被告应还款14591.43元

这意味着,只需半年,银行年利率就已超过90%(4591.43/10000*2)。

据此,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出疑问:

“事实上被告一旦超出免息期还款,哪怕在第一个月还款,其年利率即达78%。这种利率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值得探讨。”

最终,成都高新区法院针对这起信用卡纠纷案作出判决:

由于沙女士此前已明确愿意支付今年6月8日前的本息375079.3元。因此,除支付前述款项外,从今年6月9日起,沙女士还需承担以339659.6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为何是24%?这正是民间借贷中,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最高年利率。

为什么这么判?法院如此解释

判决书提出: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国家对利率有明确规定,法院能够支持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24%。不过,“国家一方面宣称对于借款利率上下额度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借款利率却从来没有明确规定。”

简而言之,24%的利率上限,似乎只针对民间借贷。

庭审中,银行方面提出,他们针对滞纳金和利息的约定,源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对此,判决书分别从正反两个方面予以阐释。

正向方面,判决书阐述:

“既然国家法律已经确定利率具有上限,无法想象国家法律执行者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容忍或者放纵商业银行无上限的利率计算方式。”

“维护金融稳定系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所在,如果允许信用借款事实上不受限制的超高额利息,必将产生不利示范,在增加借款利息的同时,增加金融风险。”

反向方面,判决书则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昭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处引用宪法并非作为裁判依据而仅用于判决说理论证)。一方面,国家以贷款政策限制民间借款形成高利;另一方面,在信用卡借贷领域又形成超越民间借贷限制一倍或者几倍的利息。

最终,判决书总结道:“相关职能部门规定了信用卡收取滞纳金及逾期利息,这些规定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脱离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商业银行错误地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也有违于社会公众对正义与公平的基本理解。这种解读是违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定的良好出发点和立法宗旨的。”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张柄尧 编辑:小美 图据网络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信用卡滞纳金。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