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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语:作为商业银行三大传统业务板块之一的信贷业务,是银行利润结构中最核心部分,较高的不良贷款率对于银行来说存在很大风险。明道德可以固本,重修养可强魂,懂法治可以保身”,本文将重点围绕信贷业务流程,分析法律风险点并提供防控建议。
地点:建行月坛支行(富凯大厦一层)
主题: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控(赵廷军-农业银行)
引言: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三大传统业务板块之一,如果商业银行盈利模式不变的话,信贷业务目前仍是最主流的业务产品,是利润收入结构中最核心的一部分。2011年以前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背景下,中国银行业达到了最佳的经营历史阶段,但2011年四季度以来,随着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经济进入下滑期,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也持续上升,各家金融机构风险防控压力很大。除了经济下行的因素影响外,导致大量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还是包括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瑕疵。风险是可以识别、总结和防控的,因此,本文重点围绕信贷业务流程,分析主要法律风险及相应防控建议。
一、信贷法律基础知识
1.1法律关系
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法律角度来看,是在银行与客户两方之间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这是主要的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银行扮演了债权者的角色,借款人是债务者的角色。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最核心的法律关系就是银行跟借款人形成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担保人与借款人、银行之间形成的担保类法律关系,主体是银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客体是金钱(货币)。担保类法律关系还可进一步分为保证担保类、抵押担保类和质押担保类三种担保类型。
1.2信贷法律风险的认定
国家标准委员会对一般企业从设立、运营到终止全过程,分析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做成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作为国家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大中小型一般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通用规则,从法律风险识别、评估到管控形成了环形链条。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它也是市场经营的主体,以营利为最大目标,因此也需要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比如贷款、本金、利息等方面的资产损失的不确定性便是法律风险。诱发法律风险原因主要有如下七种行为:
(1)违法行为:刑法有一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专门为商业银行从事信贷管理业务人员设定,因违反法律规定发放贷款,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便可能构成该罪,这种行为一旦发生,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本金利息收不回来的损失。
(2)违规行为:审计署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例行审计中对外公告的审计公告披露的便是普遍的违规行为,违规放贷问题,这与银行内部的风险排查也是一致的。违规放贷会引发贷款风险,最后也要通过法律途径救济。
(3)违约行为:银行自身违约引发的贷款风险(客户违约暂不讨论)。举例来说,A银行发放根据内部审批流程向某客户先发放了9000万贷款,后期由于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原因,A银行中止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客户告上法庭,提出银行违反合同承诺未足额发放贷款,要求银行承担工程未完工的风险损失。
(4)侵权行为:银行信贷业务中也有侵权性,侵犯客户合法权益(具体案例后面介绍)。
(5)怠于行使权利(不作为):合同约定借款人或担保人出现危及到银行债权安全的情形时,银行应制止或者进行风险预警,但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按合同约定进行客户预警,这种明知责任而不履责的行为就是怠于行使权利,有可能贻误风险处置的时机,酿成风险损失。
举例来说,如果某信贷项目用一个房屋作抵押作为风控措施,但银行客户经理没有对抵押的房屋是否在抵押前进行了出租进行贷前调查的话,就留下了法律风险。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先租后抵押的房产,抵押不能对抗租赁,即一旦贷款到期出现偿还风险,银行处置该房屋抵押物便遇到障碍,一个带租约的抵押会影响到抵押物的拍卖价值,甚至影响到购买人的购买意愿,抵押物处置不出去。因此客户经理怠于调查的行为,就造成了银行信贷风险。
对于抵押与租赁冲突的问题,建议银行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可以变更租赁期限,将租赁期限改到贷款到期日之前或者让借款人/出租人与租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将房产先抵押给银行,再办理租赁手续(对于先抵押后出租的房产,出租人在出租一个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房产时,要告知租赁人,如果租赁人仍愿意承租,则风险自担);第二、约定租金分期支付,并将租金账户开在贷款银行;第三、让借款人/出租人出具书面声明,声明抵押房产未出租(以防事后借款人伪造假租赁合同来对抗抵押权)
(6)不当行为;即,实际做了,但做的方式、处置的时机没能发挥到行为应当起到的作用。再拿上例举例,如果银行客户经理做了贷前调查,客户说房屋没有出租,但客户经理没有让客户在信贷档案上就自己的陈述签字确认,也没有签署时间,或者没有让出租人出具有关的书面说明,只是银行方单方签字,那么这种情况就是客户经理的行为不当。因为如果处置改抵押物时,有第三人突然拿出一个租赁合同,时间是在抵押之前的,就又出现前文所说的抵押实现障碍,此时银行内部记载有客户没有出租的档案文件因没有客户签字确认,在法庭质证环节中,将不会被法官予以采信。这种做了但没有达到控制风险的效果的情形,我们称为不当行为。
就该种情形,建议银行客户经理要求客户出具书面的无出租声明或者在贷前调查文件上让客户签字并签署时间,时间保证是在抵押日之前。
(7)外部法律环境风险:上述风险都是商业银行内部自身主观可以控制的风险,第7种是银行很难主观意志控制的,是来自于外部的原因。比如立法、司法、执法原因,导致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金融产生不当的影响,甚至风险。
举一个立法层面的例子:2004年最高院就执行问题出台规定,如果被执行财产是被执行人唯一财产,比如唯一生活居所,则该财产不能采取拍卖方式处置。这一规定对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业务影响较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打破了商业银行个贷担保秩序,如果被不良借款人滥用,则会带来较大住房按揭贷款风险和不良率。2005年,在各金融机构的反应下,最高院又出台另一司法解释,力求保护个人生命权与维护商业信用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平衡,即被抵押物可以拍卖,但附加两个限制性条件,第一要给被执行人六个月宽限期,第二如果被执行人没有临时居所,商业银行应提供一个相等的临时居所。但终究这条司法解释还是给商业银行附加了更多的社会责任。我们认为这个例子便是立法层面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带来的风险。
再举司法和执法环节的例子:如就某一笔贷款的抵押物,A银行办理了有效的抵押登记,但该债务人存在多笔信用放款,其他贷款先行到期,其他债权人先起诉,申请法院将债务人的已设定抵押的财务进行了查封,那么虽然A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执行中将受到首查封制影响,导致何时能起到拍卖,拍卖底价多少,如何分配资产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即,即使银行享有了抵押权,因为执行环节的程序性问题,导致该优先受偿权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保证。
二、贷前法律风险形态及防控
2.1贷前法律风险的形态
贷前风险更多表现在贷款资料不真实。金融业务从法律角度上来看,其实不复杂,就是资金需求者和资金提供者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围绕借多少钱,什么时间,资金价格多少这几个核心要素,银行风控关心的是就是把钱放出去,如何能够确保把钱收回来。
解决这个问题,对银行来说重要的还是选择借款人,人选对了,风险就控制了。信贷业务发放前,银行最主要的工作是进行贷前调查,对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的核心是要确保这些资料都是真实的,借款主体是真实的,用途是真实的,项目背景是真实的,担保物是真实的。同时通过分析借款人的现金流、借款人投资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等判断能不能按照贷款的期限流回现金,归还贷款。
贷款资料不真实,可能因为价款人或担保人的原因,也有可能因为银行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勾结,导致资料虚假。不真实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借款主体不真实,比如冒名贷款、替名贷款、顶名贷款,这种主体不真实的贷款带来贷款最后收不回来的风险。(即,张三是名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是李四,商业银行调查张三的工资收入、社会地位、信誉以保证张三有能力还款,但实际这笔钱是李四在用,李四的情况银行实际并不知道,如果李四没有稳定收入、是个流氓或者从事违法经营的话,这笔贷款放出去,收回来的可能性就会很低,这种冒名贷款发放就是一种赌博)。
2.2贷款欺诈案例
(1)冒名贷款案件
某村村民A在银行办理贷款时遭到拒绝,因为其个人信用记录不良,有未及时还清的贷款致使信用受损。后经查,贷款资料系伪造,A及其他几名遇有同样情形的村民将银行告上法庭,认为有人伪造身份证骗取贷款。
该案经法院审理,银行败诉,法院认为银行在信贷业务调查过程中,应有手段(如面签和面谈制度)识别假的借款人,该制度足以识别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但银行没有识别出来,造成个人信誉被冒用,银行本身对此是存在过错的,基于过错原则确认商业银行构成名誉侵权。这就是基于有过错的贷款调查不实,造成名誉侵权的案例。
因此在银行贷前调查时,要核实贷款人资料的真实性,防止公贷私用,伪造交易背景,项目背景不真实的骗贷情形。
担保物存在问题的案例:如一个住房按揭贷款项目中有五户,都用同一个房产进行抵押,究其原因是银行客户经理与房地产开发商勾结,用一个房产涂改了房屋登记表后变更了楼层,进行虚假按揭。
汽车工程机械车按揭贷款中出现假合同案例:银行检查人员发现工程车的首付款发票中,很多价单和发动机这些栏目有刮擦痕迹,通过税务系统查询,发现发票购买方和最终的开出发票的销售汽车方不是一个主体,发票购买时间晚于发票开出时间,因此认定发票是假发票,涉嫌诈骗。
假合同贷款诈骗案:一个县支行的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找到20多个村民,伪造村委会公章,伪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向该客户经理贷款,涉案金额800多万,构成贷款诈骗。
(2)北京某汽车经销商合同诈骗案
某汽车经销商法定代表人指使并伙同4名被告,通过冒用他人名义、隐瞒贷款实际用途,出具虚假首付款收据及其他贷款证明材料等手段进行诈骗,在履行公司与A银行某支行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过程中骗取车贷,金额总计五亿多元。
该经销商之所以能够做出上述行为,正是在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发现了银行的监管漏洞。合同约定是由汽车经销商负责给银行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资料,并负责审核资料真实性,银行将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贷款审查职责无条件地交给了汽车经销商,银行根本不审核贷款资料真实性,造成经销商有机会利用这个漏洞,组织自己内部员工,用亲朋好友的身份证件,伪造首付款发票、收入证明,到银行骗贷,一年时间五亿的信贷资金就全没了。
就该案分析,如果银行尽到审核义务,在贷款资料中出现的17万/月的收入证明的不合理性是很容易看出来的,但银行缺没有发现,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汽车经销商被定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银行放贷部老总被判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十多年有期徒刑。
(3)穆某贷款诈骗案件
私营女业主穆某是某农信社的客户,经营两家油料作坊和一家养殖场,她与一家分理处刘姓主任勾结,刘姓主任给她开出八张大额定期储蓄存单,总计1.2亿,穆某用其中8000万定期存单到农信社贷款8000万,之后穆某将所贷款项全部用于了自己的生产经营,但养殖场遇禽流感发生亏损,现金流出现问题,未能到期归还贷款。检察院就穆某与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勾结,用假存单骗取农信社贷款的行为,以伪造金融票据罪,将刘姓主任和穆某提交纪检,将穆某以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
但一审出乎意料,判决穆某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因穆某的行为缺失构成该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之一,即主观要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正如穆某律师辩护所称:穆某是按照贷款用途使用的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无私自使用占有之嫌,导致贷款不能归还是客观原因。其引用的法律依据是2001年最高院在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的一个座谈会纪要。
鉴于该判断要件,考虑不尽全面,因此2006年,刑法修订案中,就立法漏洞进行了补充,没有改变贷款诈骗罪,而是新增了“骗取贷款罪”,该罪不需要以犯罪嫌疑人主观意图为构成要件。“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都属于诈骗罪范围。
至此,对于贷款资料虚假,骗取银行贷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金融机构角度上来说,目前有三个罪可以采用,以追诉借款人责任,它们是“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及“骗取贷款罪”。判断适用哪个最合适,可遵循如下的步骤思路:
第一步:看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贷款诈骗罪主体仅为自然人,其他两罪均可为自然人或单位;
第二步:看主观目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罪不必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构成要件,而贷款诈骗罪责须具有此主观要件,方可认定。
(4)金源公司骗取银行贷款案
做进出口贸易的金源公司老板周某,为其好友纵横集团老板提供融资支持,在金源公司投资亏损的情况下,周某指使其会计人员在明知亏损的情况下,编造财务会计报表,向当地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请出口信用保险,并以该保险单向当地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申请2.9亿元授信,另外,为了满足用信时须向银行提供的具体交易背景,周某又指使其副总经理刘某与纵横集团伪造了一系列货物贸易合同,从而通过虚假的交易合同,将2.9亿元授信贷款转移到纵横集团账上。
该案法院判决周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因为周某庭审时一直强调,他坚信纵横集团是能还钱的,相信该笔贷款是能还上的,即他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贷款的意图,才愿意用自己的名义去融资。
保险单的担保保险性:请注意本案中涉及到的保险,作为贷款保障,它到底保不保险?从法律角度上来看,根本不保险,类似的还有像汽车消费保险等。举某保险公司为例来说,现有600多单这类的案件,其中有500多件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因为按照保险惯例,在申请信用保险之前,只要申请人交了保费,保险公司都会迅速开保单,保险公司根本不进行交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但一旦申请人到保险公司去理赔了,保险公司就严格起来,对交易背景的审核非常严格,如果发现存在交易背景虚假,都予以退回。所以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千万不要认为有了保险单作为担保,银行的贷款就高枕无忧了,想想现在保险公司600个案件中,500多个涉嫌虚假,就应提高风险意识。其实这些虚假资料,如果银行调查人员仔细调查都还是可以查出来的,关键看调查人员的主观意愿、精力、及调查方法。比如工程车发票案例中的发票,仔细检查可以看出刮擦涂改的痕迹,税务系统核查也能看出问题,因此贷款审查人要尽职履责。(未完待续)
整理人:曹稷
收藏| 作者:赵廷军 | 编辑:王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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