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实际案例分析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实际案例分析及其法律解读
在探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实际案例时,我们不得不深入分析其法律条文、司法实践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平衡。劳动合同法第38条赋予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要求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下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详细阐述该条款的实际应用与法律效应。- 1、第三次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能选择固定期限合同
- 2、未足额缴纳社保案例之一: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 3、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想辞职会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实际案例分析的相关问答
第三次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能选择固定期限合同 (一)
贡献者回答袁某是江苏某物业公司的一名员工。在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袁某和公司第三次签订合同时,法院的最终判决是,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的全过程。
袁某在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期间,与公司签订了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在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以及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之间,又分别签订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8月2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后,袁某提出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公司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袁某先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但仲裁终结审理后,袁某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与公司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都是其本人意愿,如果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双方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合法的。法院指出,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再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袁某对此结果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指出,袁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拒绝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的原判。袁某随后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他提出的理由是公司未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书面告知他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违反了法律规定。然而,再审法院认为,尽管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袁某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再审申请被驳回。
分析这个案例,我们发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当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除了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在这个案例中,江苏三级法院似乎忽略了这个前提条件。在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符。《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的规定也应当被考虑,其中第十八条要求单位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则指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同意,也是错误的,单位要承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责任(支付双倍工资)。然而,这个案例没有体现《劳动合同法》鼓励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立法意图,而是通过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劳动者有权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同时也不排除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这种判决体现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同时也强调了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重要性。
未足额缴纳社保案例之一: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贡献者回答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若员工因此辞职,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案例分析:
在李某的案例中,公司虽然为李某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缴费基数低于法定标准。李某在发现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后,提出了辞职,并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因此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键点: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而不是选择较低的基数进行缴纳。劳动者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若员工因此辞职,公司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想辞职会有补偿吗 (三)
贡献者回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如果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通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以下是辞职情况的具体分析:
1.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可以立即离开,无需用人单位批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
3. 如果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情形,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离开,则视为劳动者违法。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招聘费用。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的方式邮寄辞职通知,以便保留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或未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包括:
-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
请注意,情况可能因地区具体法规及个别案例的特殊性而有所不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紫律云网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