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青年看淫秽录像后不能自拔强奸2名女学生 (一)

22岁青年看淫秽录像后不能自拔强奸2名女学生

因看淫秽录像,22岁的渭源县清源镇农民苏建军,在不足一个多月时间里,将2名上晚自习回家的女学生挟持至僻静处强奸。

8月25日晚,渭源一中女学生杨梅(化名)下自习回家途中,被一个陌生男子强行拖至附近河滩上实施了强奸,并抢走她随身携带的1000元生活费。次日上午杨梅勇敢地走进了城关派出所报案。9月18日零时,路园镇居民李某来到城关派出所报案称,其妹妹李丽(化名)在下晚自习回住处途中,被人强行拉至南河滩的河坝上强奸。

10月1日下午2时26分,城关派出所又接到清源镇居民罗某报案称,他妻子的一部手机在9月30日晚上被人扼颈致昏后抢走。民警根据县城监控录像,将目标锁定在一个叫苏建军的人身上,并将其成功抓获。经审讯,苏建军供述了自己在看黄色录像后不能自拔而后实施犯罪的事实,并对其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男子误将熟睡妹妹当老婆,与其发生关系,是否涉嫌强奸? (二)

客观上为强奸行为,但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时,不可能成立强奸罪。本案中,由于妻子临时离开,妻子妹妹睡在自已的床上,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判断,男子不能预料到睡在自已床上的不是妻子,或者因过失没有预料到,那么就为过失强奸或意外事件。

男子错把妻子妹妹当成妻子张某因工作缘故,经常需要出差、应酬。张某的老婆余某比张某小两岁,余某有一个双胞胎妹妹,平日里关系很好。每到周末或者张某出差的时候,余某都会叫妹妹过来陪自己。

一次,公司决定派张某去外地出差,张某也事先和余某商量好,自己要出差几天。张某出门以后,余某就给妹妹打电话,说姐夫出差了,让妹妹来家陪自己,自己也好做点好吃的给妹妹吃。但是,这天公司又有一位很重要的客户要谈,所以临时决定派另外一位同事去出差,张某留下来和这位重要客户商谈。

发生不正当关系张某和客户在酒席上是相见恨晚,二人无话不谈,所以喝了不少酒,但是对于做销售的张某来说,还没到醉酒的状态。司机送张某回家,张某回到家后,没有开灯,怕吵醒老婆,所以直接到卧室上床,和睡在床上的老婆妹妹发生了一些事。期间老婆妹妹醒来之后,也没有推开张某,而是配合张某发生关系。第二天,余某回来,看到床上的两人,报警称张某强奸了自己的妹妹。

原来余某留妹妹在家中,并且说张某出差不会回来,所以就在卧室睡觉了。期间,公司老总突然打电话给余某,说有个重要的项目需要完成,需要余某晚上去加班。余某怕影响妹妹睡觉,自己悄悄起床离开。于是就发生了这样的一幕。

不构成强奸罪事情已经发生,那么对于张某的行为,警方会如何处理?张默是否涉嫌强奸罪呢?在这个案件中,张某确实和老婆妹妹在客观上存在行为,但是二人发生行为的时候,老婆妹妹已经醒来,意识到自己的姐夫要和自己发生关系,但是这个时候张某如果不愿意是可以反抗,但是张某没有反抗,而是主动、积极配合完成一系列行为。虽然张某误将老婆妹妹当成老婆,但是并没有强迫行为,所以张某不涉嫌强奸。

法律方面,如果有亲戚关系的哥哥把妹妹上了,会判什么刑? (三)

法律方面,如果利用暴力胁迫手段,在对方不是自愿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会按强奸罪来判刑,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利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强制与女性发生关系,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受害人如果未满十四岁、有情节严重的等情形,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法律分析

如果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是有亲戚关系的,并且强行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与对方发生关系,也是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在最终的审判环节时,也会将此点考虑进量刑的标准里。另外,行为人明知受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都要按照强奸罪来定罪处罚,有情节恶劣的,有导致受害人重伤、死亡或是其他非常严重的后果的,是要按照十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死刑来处罚的。除非,行为人确实是不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又是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又是显著轻微,将不会认为是犯罪。不要试图挑战法律的底线,不要试图去做一名加害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后,该记录是会一辈子记在个人档案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失忆妹妹被病友带宾馆强奸 姐姐辞工替其讨公道 (四)

不满18岁就远赴广东打工,遭遇车祸后却失忆,还被病友带去宾馆“强行”发生性关系

真情姐姐:

辞去工作远赴广东,替妹妹讨回公道;将妹妹送回成都帮她找回记忆

下周,龙泉17岁女孩小蓉(化名)就要被姐姐送回成都,姐姐准备带她回到幼年生活过的环境里,找回曾经的记忆。

一年前,小蓉怀着青春的梦想,去了广东打工。然而,一场车祸导致了她失忆。祸不单行,1个月前,她又被邻床病友带到宾馆发生性关系。同母异父的姐姐专程辞职陪同妹妹,照料她生活,为她讨回公道。

异乡遇车祸 17岁女孩失忆

小蓉是成都龙泉驿区人,17岁。小青(化名)22岁,是小蓉同母异父的姐姐。小青在龙泉驿区上班,平时跟妹妹联系并不是非常频繁。虽然如此,两姐妹是这个世界上最亲密的人。小青说,小蓉的父亲是个不务正业的人,根本不管妹妹的生活。

去年,小青发现妹妹不见了,后来听说妹妹去了广东。今年4月9日,小青突然接到一个电话,那头是广东口音:“赶紧到惠阳来,你妹妹出了车祸!”到广州后,妹妹已经躺进了医院重症监护室,昏迷不醒。小青后来才从交警处了解到,小蓉在惠阳淡水好宜多附近过斑马线时,被一辆大货车撞飞了几十米……

姐妹两人的生活从此改变:小青到了淡水镇,跟妹妹一起生活在医院。一个多月后,妹妹终于醒来,但她却不认识小青了,也不记得过去的生活———她失忆了。不仅如此,她认知能力也下降很多,同一个问题,问她10次,她会有10个不同的答案。为了照顾妹妹,小青只好辞去龙泉的工作,等妹妹伤好后,向肇事方索赔。

病友“强行”与她发生关系

跑医院、跑法院、跑交警队、跑肇事方。.为了妹妹的事情,她在广州四处奔波。日子就在医院的病床上消逝着,小青带着妹妹,在漫长的等待中盼望着,盼望开庭,盼望判决,以解决妹妹余生的生活问题。

但屋漏偏逢连夜雨。

9月18日,小青带着饭菜到病房,发现妹妹不在病床上。无法联系上妹妹,她只好坐在病床上等。晚上7时许,妹妹被同病房的病友林某带回病房。小青很生气,但林某却也表现出很生气的样子:“出了事情我负责!”

但随后小蓉告诉小青,她被林某强奸了,下身很痛。医生检查,发现小蓉下身大量出血。主治医生告诉当地媒体的记者,称小蓉被带出去时,自己并不知情。

据广东的媒体报道,林某被警方拘留,林某承认了违背对方意愿发生了性关系。同时,警方也从林某供述的酒店调去了监控视频。

小蓉说,自己并不记得当时为何要跟着林某走。

将带妹妹回老家寻找记忆

但小蓉能记起一些细节:5点左右跟林某去餐馆吃饭,后坐摩托转了一圈,接着去了一家酒店,进了酒店对方就强奸了她。

但是,在警方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时,却因为强奸的证据不足被驳回,警方无奈,只好将林某放走。据广东的媒体报道,小蓉的主治医生称,车祸后,小蓉出现了失忆症状,但没有表现出精神病症状。昨日,成都商报记者拨打林某手机,仍然关机。小青说,林某从派出所出来后就不知所踪。

目前,小蓉的病情基本稳定。医生告诉小青,小蓉需要一个好的环境疗养,同时也需要熟悉的环境才能唤回记忆。没有记忆,小蓉的生活还是会充满坎坷。而且,记忆的恢复,有利于智力的恢复。小青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等下周三进行肌力检测后,就要将妹妹先送回成都,让小蓉的爸爸照顾。

“我还要留下,还要上法院打官司,替妹妹讨回公道。”小青说,“只是妹妹回去后,她这样子我不放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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