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刑诉第七十五条的基本内容
-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
- 三、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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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7c521具体指什么)刑诉第七十五条

导语:在探讨中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专业而具体的法律条款,这些条款构成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便是其中一项关键规定,它详细阐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监视居住的条件、执行方式及监督机制。本文将深入探讨刑诉7c521(特指刑诉第七十五条)的具体内容,解析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实践意义,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全面的理解框架。
一、刑诉第七十五条的基本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一条款明确了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原则,旨在平衡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与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若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后,也允许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严格禁止在羁押场所或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
在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的情况下,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外,执行机关须在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人的家属。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被监视人的基本权利不被无故剥夺,同时给予家属必要的知情权。此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适用《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保障。
三、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
<- 1、刑诉指定辩护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 2、第一百三十一条刑诉法规定了什么
- 3、如何理解和适用没收、扣押、收缴等执法手段的相关规定 详细�0�3
- 4、刑诉酌定不起诉有什么条件
(刑诉7c521具体指什么)刑诉第七十五条的相关问答
刑诉指定辩护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一)
最佳答案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指定辩护的情形是在公诉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是残疾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庭的时候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这些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一、刑诉指定辩护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二、辩护人范围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应该说指定辩护也属于法律援助的一种,但大多数由司法机关指定辩护的这种情况,其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情况比较特殊,经济困难,聘请不起辩护人的情况比较常见,虽然是由司法机关指定的辩护人,但辩护人一样会认真对待辩护工作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刑诉法规定了什么 (二)
最佳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了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并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具体内容如下:
笔录的制作:在进行勘验、检查等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将详细情况记录成文字形式,即笔录。笔录的内容:笔录通常包含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信息和他们的陈述或观察结果。签名或盖章: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以及见证人需要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以确认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一规定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透明性和公正性,通过书面记录的方式固定了关键证据和程序细节,为后续的诉讼活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如何理解和适用没收、扣押、收缴等执法手段的相关规定 详细�0�3 (三)
最佳答案"没收、扣押、收缴"等执法手段的相关规定 "没收、扣押"等措施,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经常用到的执法手段。
2004 年1 月1 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中,新增加了一种"收缴"措施。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如何合法地使用这些手段,对公安民警依法办案和依法行政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1、没收的概念:没收是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财物强制无偿收缴的一种处罚。 没收有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区别:刑法上的没收是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规定,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所给予的一种刑罚处罚;
而行政法上的没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管理法律和法规将违法行为人的非法所得、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和设施、违禁物品等强制无偿收归国有或封存、销毁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1996 年10 月1 日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2、对《程序规定》中"没收"概念的理解和适用。 2004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程序规定》,
通篇十五章205 条,却没有用单独的章节和条文对公安机关常用的行政处罚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予以明确,这给民警在理解和适用"没收、收缴、扣押"等措施时带来一定的难度。
《程序规定》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该规定的制定依据就是《行政处罚法》及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程序规定》第177 条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53 条的规定相一致,在此就不再赘述。对于没收措施的性质和对象,(行政处罚法》第8 条已经做出明确规定。
即"没收"的性质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它与《刑法》中的"没收财产"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也有别于其他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收的对象只能是"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因此,我们在运用《程序规定》中的没收措施时,
就应该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对没收对象的规定,只能对违反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进行没收。
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不正当方法所获得的收人和利益;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刑诉酌定不起诉有什么条件 (四)
最佳答案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一、刑诉酌定不起诉有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二、依照刑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这种不起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诉决定,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后,还必须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考虑适用不起诉。即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以及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确实认为不起诉比起诉更为有利时,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符合酌定不起诉情形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同时还应当送达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但要是被不起诉人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那么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申诉,以便检察机关对他是否有罪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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