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想状态是“不枉不纵”,既不冤枉一个坏人,也不放纵一个好人。正如刘玫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教材所言:“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减少疑罪,努力追求不枉不纵的理想诉讼状态。”
一些案件由于案发年代久远、侦查手段落后、被告人长期逃逸造成关键证据难以收集,以及法律规定含糊不清等多方面的因素,司法人员在认定事实时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在处理上面临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判有罪还是无罪的进退两难。
在我国古代刑事诉讼中,对于疑罪案件,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疑罪从赦。如《吕刑》曰:“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对疑罪案件的被告人加以赦免。二是疑罪从轻。如《尚书》记载:“罪疑从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对疑罪案件的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理。三是疑罪从赎。如《唐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即疑罪案件被告人可以通过交纳一定的金钱财物赎买刑罚。疑罪从赦、疑罪从轻、疑罪从赎,皆为疑罪从有。
到了近现代,我国因一直受到国家本位主义、严刑主义的深厚影响,从未确立过疑罪从无的原则。1979年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疑罪从无原则。直到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才正式确立该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疑罪从轻”“判决要留有余地”等根深蒂固的不正确办案观念对一些司法人员仍有影响。不少案件,司法机关因不能顶住案外因素压力,作出违背“疑罪从无”法律规定的判决和裁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检察官必须摒弃疑罪从有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的办理理念。要摒弃“口供中心主义”,依法全面审查证据,注重发现证据中的疑点、矛盾点;要严格把握逮捕和起诉的证据标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该捕的坚决不捕,不该诉的坚决不诉,杜绝“带病批捕”“带病起诉”。
检察官应当大力提升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审查运用证据、引导侦查取证、运用法律政策等各项能力。善于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社会危害性方面把握行为,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善于科学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准确适用法律;善于研究司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行为性质,既依法准确打击犯罪,又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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