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玩笑把邻居“笑”死不构成犯罪,装鬼把人“吓”死构成犯罪吗?

【“笑”死人了】

贵州遵义的周某和邻居苟某开玩笑,嬉笑声不断,甚至相互进行推搡,期间,苟某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据此,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采取的强制措施。

遵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周、苟二人虽为邻居,但周某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严重性,周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因此,周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追究刑责,周某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来自@河南商报)

支律师认为:

一般情况下,说段子、讲笑话、开玩笑“笑”死人固然不会构成犯罪,不然喜剧界的各大明星都将成为潜在的“杀人凶手”。

但是,如果本案中,周某明知苟某患有冠心病,情绪不宜激动,为了使苟某发病,故意逗苟某发笑,进而导致苟某因冠心病而受伤或死亡,周某将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装鬼“吓”死人】

我们面对笑话和玩笑时,经常会说:“笑死人了!”同样,我们在面对惊吓和恐惧时,也经常会说:“吓死人了!”

“笑”死人可能产生的刑事责任风险在上文中已进行了分析,那么,如果装鬼“吓”死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呢?

在司法教学案例中,有一个简短而经典的案例:

张三半夜在瓜地里学鬼叫,导致看守瓜地的李四因过度惊吓而死亡,张三构成犯罪吗?

(该案例来自2015年刘凤科讲刑法)

支律师分析:

1、在半夜装鬼吓人,是一种过分的恶作剧,将给受到惊吓的人造成极端紧张、恐惧等严重的负面情绪;

2、在夜晚这个特殊的时间,瓜地这个特殊的地点中,受到惊吓的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在该状态下,极端的紧张、恐惧情绪可能造成身体的损伤甚至死亡;(这个除科学依据外,自古也是一种常识,例如古文中常提到“惊厥”;演义文学中提到“吓破胆而亡”等)

3、在这个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用装鬼这种“恶作剧”吓人,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因惊吓遭受身体损害甚至死亡的结果是应当预见的,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因为轻信能避免造成被害人惊吓过度而死亡的后果。

因此,对于张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妥善。

当然,如果在该案例中,张三明知李四身体患有疾病,不宜受到过度的惊吓,为了使李四发病或死亡,故意扮鬼吓人,进而导致李四发病受伤或死亡的,则张三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支律说法】

1、无论是“笑”死人还是“吓”死人,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特殊的身体因素,积极追求被害人因“发笑”或“惊吓”所造成的身体损害或死亡结果,行为人将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

前者是指行为人在作出行为时对行为可能致人死亡的后果是能够预见并已经预见了的,但行为人出于对当时主客观各种因素的考虑,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而实际导致这种这一结果的发生;

后者则是指行为人在作出行为时是不能、不应当预见且实际上也确实没有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的。

因此,“吓”死人,要根据恶作剧过分的程度,来界定行为人能否预见危害结果:

半夜在空旷的瓜地里装鬼,明显是一个极端过分的恶作剧,行为人对该情形下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能够预见,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仅仅一般程度的恶搞(例如从身后拍肩膀,突然探出身体打招呼等),被害人在受到该等程度惊吓的情况下,因身体因素造成死亡或受伤的,由于行为人无法预见该结果的发生,因此只能认定为意外事件了。

3、讲笑话有风险,恶作剧须谨慎。

“笑死人了”曾经仅是一句口头禅,但它却实实在在地发生了,或许显得古怪离奇,但这个教训却警示了我们,开玩笑要有度,别笑过头了!

“吓死人了”也是一句口头禅,虽然目前未有因吓死人而报道或判决公开的案例,但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恶作剧也要把握尺度,别让恶搞酿成悲剧!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抛砖引玉,以供与读者互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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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根据直觉来回答我们认为张三的做法是严重的错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