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20多万元!贺州法院判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但如果利用职务便利

不走正道取得不义之财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庭审现场△

被告人苏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28894.47元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苏某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用电企业和个人上交公司的电费、购房款、租金及押金共计228894.47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苏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昭平县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诚信,廉洁是对各行各业

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贪念一起

那等待你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抵挡不住金钱诱惑触犯法律

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公司、企业相关从业人员

应杜绝侥幸心理,恪守职业准则

切莫以身试法

编辑:贺州新闻网 蒋雯

责编:贺州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审核:罗信尊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侵占公司财产罪20万,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