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他人欠款却被发现漏税 物流公司补缴3万余元
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交的一份证据材料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经过仔细审查材料,法官发现该公司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漏税行为,将相关情况向当地税务部门反映后,税务部门又查明该公司少申报增值税收入50余万元,最终该公司受到税务部门处罚。
原来,在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黎某向原告某物流公司购买了牵引车和挂车各一辆,但黎某无法一次性全额支付购车款,遂向原告先后出具借条两张,载明尚欠部分购车款。原告某物流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包含购销合同、借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一系列证据材料,但承办法官认真审查每一份证据、仔细核查每一笔借款后,发现其中一张发票有点“猫腻”:某物流公司售出的挂车售价为83000元,而其开出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为31000元,少开出了52000元税款。
在反复翻阅案卷材料,理清钱款关系后,承办法官又向原告了解情况,起初原告对其少开税款的行为拒不承认,于是承办法官向其阐明其中利害关系,并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下原告才将情况如实相告并表示一定会补缴税款。承办法官随即向国税总局上栗县税务局致函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反映该情况,不久后就收到了上栗县税务局关于该物流公司漏税情况的复函,复函载明,原告某物流公司在购买挂车时,销售车辆方少开具含税金额52000元,导致某物流公司少缴纳车辆购置税,另外还查明,该公司在出售牵引车和挂车时,少申报增值税收入514476.35元,该公司应该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最终,该物流公司补缴各项税费、滞纳金、罚款等合计3万余元。
事后,该公司负责人向法官表示,感谢法官指出其错误行为,并保证在今后公司经营过程中进一步规范纳税行为,不会再出现采用漏税来降低企业纳税的情况,将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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