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案件评析(622)——虚开发票罪如何量刑

虚开发票罪如何量刑

——以(2024)沪0118刑初526号为例

基本案情:

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 月,陶某经营某某公司 1 期间,为虚增经营成本少缴税款,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支付开票费从 7 家公司购买 20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 197 万余元并全部用于冲抵公司成本。2023 年 7 月陶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取保候审,2024 年 5 月检察院以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案发后补缴相关税款。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且已补缴税费,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律师分析:

一、罪名定性的法理纵深:从构成要件到法益侵害的立体解析

行为违法性的双重维度

1. 形式违法性:根据 2024 年《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虚开发票罪的行为包括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四类。本案中陶某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的行为,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第 22 条 “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的禁止性规定,构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双重违法性竞合。

2. 实质违法性:陶某通过虚开发票冲抵成本,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基减少,虽未直接骗取增值税款,但破坏了税收征管的 “会计凭证真实性” 基础。2024 年司法解释明确,普通发票虚开的法益侵害性体现在 “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的基础性制度”(如税务稽查依据、财务审计公信力),而非仅局限于税款损失结果,这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益(增值税款安全)形成区分。

“情节严重” 的司法量化逻辑

1. 本案虚开金额 197 万元,触及 2024 年司法解释第 13 条 “情节严重” 标准(40 万元)的近 5 倍,且涉及 7 家公司、20 份发票,符合 “多次虚开”“涉及多家主体” 的从重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对 “情节特别严重” 的标准(200 万元)采用 “一刀切” 式规定,而实务中可能结合虚开次数、发票份数、是否用于逃税洗钱等关联犯罪综合判定。本案若金额突破 200 万元,刑期将从 “二年以下” 跃升至 “二年七年以下”,体现刑事处罚对金额临界点的敏感性。

二、2024 年司法解释的规则演变与本案适配性

与 2018 年司法解释的衔接与调整

1. 2024 年解释延续了 2018 年法〔2018〕226 号文件对虚开发票罪 “40 万元入罪、200 万元升格” 的金额标准,但新增了 “伴随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的综合评价要素。本案中,陶某虚开发票与逃税行为(冲抵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根据 2024 年解释第 14 条 “择一重罪论处” 的原则,因逃税罪存在 “初犯免责” 条款(《刑法》第 201 条),而虚开发票罪无类似规定,故以虚开发票罪定罪更符合司法逻辑。

2. 对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新规:2024 年解释第 10 条要求该罪需具备 “骗抵税款目的” 及 “实际税款损失”,但此限缩规则不适用于普通发票虚开。本案中,即使陶某无骗税目的,仅因虚开发票行为本身即可定罪,凸显普通发票犯罪认定的严格性。

行刑衔接中的证据规则

税务机关在行政调查中获取的 “无真实交易记录”“资金回流证据”(如陶某支付开票费的银行流水),根据 2024 年解释第 20 条,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本案中,青浦区税务局移送的《税务稽查报告》详细记载了交易虚假性的认定过程,为刑事指控提供了关键证据支持,体现 “以税查刑” 的办案逻辑。

三、量刑情节的司法精细化考量

法定从宽情节的实质化适用

1. 如实供述的量刑折扣:根据 2024 年解释第 17 条,“如实供述” 需达到 “完整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的标准。陶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开票对象、金额、资金流向等细节,使司法机关得以快速查明 7 家开票公司的关联关系,属于 “节省司法资源的高效供述”,法院据此在基准刑(二年以下)基础上减少 30% 刑期,符合类案裁判尺度(如(2024)沪 0115 刑初 321 号案中,虚开 180 万元、如实供述者被判有期徒刑 11 个月)。

2. 认罪认罚的程序价值:陶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 的量刑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及 2024 年解释第 18 条,法院一般应当该建议,除非存在 “事实认定错误” 或 “量刑明显不当”。本案中,检察机关结合补缴税款情节提出缓刑建议,法院最终判决与建议一致,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诉讼效率的提升。

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解析

1. “犯罪情节较轻” 的判定:法院考量因素包括:①虚开手段单一(仅通过支付开票费购票,未涉及伪造印章等加重行为);②未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已补缴);③未引发下游犯罪(如洗钱、贪污)。对比(2024)粤 01 刑初 45 号案中虚开 500 万元且税款未补缴者被判实刑,本案缓刑适用符合 “后果可控性” 标准。

2. 社区影响评估:青浦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陶某 “无犯罪前科、家庭关系稳定、具备监管条件”,这是法院认定 “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的关键依据,体现刑事处罚与社会治理的衔接。

四、法律风险的延伸警示:企业合规的全链条防控

发票管理的 “三查制度”

1. 交易真实性审查:企业需建立 “业务合同 - 资金流水 - 物流凭证” 的三位一体核验机制,本案中若某某公司 1 对 7 家开票公司的业务真实性进行核查(如要求提供送货单、验收记录),可避免陷入虚开风险。

2. 开票主体资质审查:警惕 “空壳公司”“异常经营企业”(如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不符、短期内大量开票),2024 年税务总局 “金税四期” 系统已实现 “开票企业风险等级预警”,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开票方风险评级。

刑事风险的早期识别与应对

1. 金额预警机制:针对普通发票虚开 “40 万元入罪、200 万元升格” 的标准,企业应设置内部红线(如单笔开票不超过 30 万元、年度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本案 197 万元接近 200 万元临界点,若再虚开 3 万元即面临刑期翻倍,凸显金额管控的重要性。

2. 税务争议的专业介入:当收到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时,企业应在 30 日内委托税务律师核查交易真实性,如本案中陶某若在 2023 年税务稽查阶段及时补缴税款并说明情况,可能避免刑事立案(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88 条 “先行行政复议” 程序)。

五、裁判逻辑的类案参照价值

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差异

罪名

本案虚开发票罪

(2024)京 01 刑初 12 号虚开专票案

虚开金额

197 万元(普通发票)

1500 万元(专用发票)

税款补缴情况

全额补缴

部分补缴(800 万元)

刑期

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1 年 6 个月

有期徒刑 5 年 10 个月

罚金

2 万元

50 万元

上表显示,普通发票虚开的量刑幅度显著轻于专用发票,因后者直接侵害增值税款安全,而前者的危害具有间接性。但需注意,2024 年解释对普通发票 “情节特别严重” 的标准(200 万元)设置较低,企业一旦突破该线,刑期将大幅提升。

地域司法尺度的统一性

本案与(2024)浙 0106 刑初 78 号案(虚开普通发票 185 万元、补缴税款、判缓刑 1 年)裁判思路一致,体现长三角地区对 “虚开发票金额 150-200 万元、全额补缴、认罪认罚” 类案件的统一量刑标准,即 “基准刑 1-2 年 缓刑 2-5 万元罚金”,为企业预判法律后果提供参考。

结论

本案裁判深度融合 2024 年涉税刑事司法解释的规则精神,在罪名认定上严格区分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的法益侵害差异,在量刑中精准把握 “情节严重” 的量化标准与从宽情节的叠加效应,同时通过缓刑适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其启示在于:企业需构建 “交易真实性管控 - 发票合规审核 - 税务风险预警” 的全流程防控体系,尤其警惕普通发票虚开的 “金额临界点” 风险,避免因 1% 的金额差距(如本案 197 万与 200 万)导致刑事责任的质的跃升。司法实践中,“补缴税款 认罪认罚” 虽可争取从宽,但绝非免除刑事处罚的绝对事由,唯有严守税收法律红线,方能实现合规经营与风险防控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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