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 (一)

贡献者回答【答案】:9.所谓食物中毒是指由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引发的爆发性中毒.食物中毒的特点是,许多人同时发病,病状相似,病情急,进展快,有食用某种食物的历史. 发生食物中毒后,首先发生单位或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当场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如就地封存、销毁、停止销售和追回可疑食品等.调查结束后,应根据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对违反卫生法律制造或销售腐败变质、有毒食品而引起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予以追查、惩处.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废止了吗 (二)
贡献者回答《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废止了吗 据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 县级地方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 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
有谁知道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法律依据与赔偿支付标准
一般情况按照 人生伤害赔偿标准。具体是看你哪个器官受到伤害。
这样的情况下,你可以起诉饭店或找消费者协会。就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作赔偿,然后就你的伤害情况。严重的话多要点,不严重少要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了吗,接替它的是哪部法律
1、已经废止,现在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什么时间废止的
现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释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释出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同时废止。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一、办理程式向 112 指挥中心报警, 112 指挥中心接警后,通知值班民警 → 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案情 → 是否道路交通事故 → 立案、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 作出事故认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 → 宣布责任认定,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 是否共同申请调解 → 组织调解 → 调解达成协议,制作《损害赔偿调解书》 → 根据违法事实作出处罚。二、提交的资料1 、持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有效期限内的商业保险单据。2 、开具工资证明、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药费单据、车物损失证明。3 、亡人事故,在公安交通部门领取死亡尸体处理通知书后,提供:⑴死亡登出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⑵死者家庭成员户籍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四、不服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覆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六、交通事故的赔偿当事人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也可以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当时人不同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不成一直意见的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我是食物中毒了吗
夏天吃过肉类食品如果着凉就会出现拉肚或者腹痛现象以后注意就好了。没事。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编辑本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12 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释出,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具体条款你可按上面的题目上网查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不同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了,是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代替的。目前有效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食品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您好,希望可以为您解决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 原料、工具、装置和现场;
吃蒜能防止食物中毒吗
食物中毒患者建议少食辛辣 *** 性食物,以及油腻食物,饮食以清淡为主,建议补充水份,防止身体虚脱,可以食用大蒜,大蒜里的某些成份,有类似维生素E与维生素C的抗氧化,防衰老特性。有一定的杀菌作用,可以食用。
食物中毒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 (三)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根据食物中毒的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和危害程度,将食物中毒事件由重到轻划分为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3个等级。 重大(级)食物中毒事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出现10例食物中毒死亡病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食物中毒几人刑事责任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生产经营食品造成食物中毒,后果是比较严重的,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中毒事故等级划分: (1) 一般中毒事故: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的,学校、幼儿园、工厂及政府重大活动期间发生一次食物中毒5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 较大中毒事故:一次食物中毒超100人或出现死亡的,或学校、幼儿园、工厂及政府重大活动期间发生一次食物中毒30例,或死亡4人以下的。 (3) 重大中毒事件:一次食物中毒100人并出现死亡的,或出现10人死亡的。
法律依据:根据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的,应当于6 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 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学校食物中毒多少人需要上报 (五)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只要发生学校食物中毒,专家化验和鉴定结果需上报县、地、省3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发生29人及以下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将追究直接管理人行政责任;发生30人至99人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将追究直接管理人或主管领导行政责任;发生100人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将追究直接管理人、主管领导行政责任;发生100人及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将追究直接管理人、主管领导、主要领导行政责任。
食物中毒后应该:
1、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
2、饮水。立即喝下大量洁净水,稀释毒素。
3、催吐。用手指压迫咽喉,尽可能将胃里的食物吐出。
4、用塑料袋留好呕吐物或粪便,送医院检查,以便于诊断。
5、出现脱水症状(如皮肤起皱、心率加快等),应尽快将中毒病人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6、不要轻易给病人服用止泻药,以免贻误病情。
【法律依据】:《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一)中毒人数超过30人的,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四)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紫律云网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