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虚假诉讼方式恶意逃避履行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此类虚假诉讼行为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破坏社会诚信。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的是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处罚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1

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

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3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

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5

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7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某向杨某借款,两人在签订《借款对账情况说明》时,共同朋友宋某作为担保人,在该说明中签下了自己的姓名,并注明自己不承担此借款的法律责任。

随后在杨某起诉陈某还款的庭审中,杨某将裁剪过的《借款对账情况说明》作为证据出示法庭,并要求宋某对此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该说明中宋某写下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文字已被裁剪掉,只留下宋某的个人签名与证件号码。

经庭审查明,宋某写过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情况属实,且在宋某出示的电话录音中,也证实了该说法。最后,杨某承认自己裁剪过宋某写下“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文字来伪造证据的事实。

经审理,楚雄市人民法院驳回了杨某对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杨某通过裁剪来伪造证据这一行为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的诉讼环境,楚雄市人民法院决定对杨某罚款6000元。杨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悔过,并在限期内交纳了罚款。

案例二

2014至2015年间,孙某某、程某向胡某某借款100余万元,双方约定届时还款。2021年11月,胡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某、程某偿还借款加利息共计250余万元。

庭审中,孙某某、程某答辩称100余万元借款已还清,剩余100余万的利息纯属胡某某捏造事实,之后便提交了自2014至2016年间自己给胡某某的转款证明。经审理查明,孙某某、程某已将100余万元欠款通过A、B公司账户最终转至胡某某个人账户。

承办法官反复询问,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仍故意隐瞒孙某某、程某已还款的事实。由于胡某某未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叙述,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上应遵循的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楚雄市人民法院对其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罚款2万元,驳回其诉讼请求。胡某某不服处罚意见,书面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胡某某复议申请。

案例三

楚雄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以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轮胎。

庭审中,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及张某某均陈述张某某并非该公司的员工,与该公司无任何关系,该公司也从未授权其购买过轮胎,且在法庭询问张某某为何会向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发送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开票信息时,张某某陈述是其发错了。

原告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认为,既然张某某不是该公司员工,又没有接受该公司的委托,那么张某某打着该公司名义购买轮胎的行为系诈骗行为,因此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做的询问笔录中承认其系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向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发送其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开票信息是为了给该公司抵扣企业所得税,在法庭上陈述其与该公司没有关系是为了想个人承担与云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责任。

楚雄市人民法院认为,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对案件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正常的民事审理活动,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浪费司法资源,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对楚雄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对张某某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

虚假诉讼会受到何种惩罚?

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刑事责任

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虚假诉讼犯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行政责任

参与虚假诉讼的个人或单位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对于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还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公证人等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合同空结算

妄将法庭作戏坛

怎料法官明察断

雕虫小技被戳穿

眼看错打小算盘

妄想撤诉收场难

待到罚款摆面前

方知诚信重如山

法官提醒:虚假诉讼既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亵渎。不仅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危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自己也将为此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任何在法庭上扯谎、违反诚信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原标题:《【楚法·普法强基】关于虚假诉讼 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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