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犯罪构成要件

• 谁会犯这种罪: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故意为之: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管理秩序,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目的是通过贪污行为非法获取公共财物。

• 侵犯了啥: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又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且不限于金钱和物质,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 具体做法: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体包括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手段。

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 与侵占罪的区别:

• 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

• 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 犯罪手段不同:贪污罪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侵占罪的行为人则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

• 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 犯罪目的不同:贪污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暂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

• 犯罪手段不同:贪污罪的行为人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则是通过擅自挪用公款的方式非法使用公款。

• 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

• 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国有单位的决策机构或领导人员。

• 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

• 犯罪手段不同:贪污罪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则是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社会热点案例分析

• 李某贪污案: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某县某镇政府征地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征地面积、青苗数量等方式,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25万余元,其中李某个人分得121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 何某平贪污案: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何某平利用担任某县某镇政府征地小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工业园区征地工作期间,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征地面积、青苗数量等方式,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25万余元。何某平分得121万余元。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何某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贪污罪犯罪构成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集么律网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