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公共法益与个人法益混同立法例下的刑法解释》

投稿邮箱:hnsxsfzyjh@126.com。

一、文章信息

文章标题:《公共法益与个人法益混同立法例下的刑法解释》

文章摘要:区分公共法益与个人法益,对于妥当确定刑法的保护范围、正确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合理判断违法阻却事由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分则存在没有合理区分公共法益与个人法益的现象,如将侵犯个人法益的行为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或者相反。在这种立法例之下,需要妥当确定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尤其应当将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章中的部分犯罪补正解释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不能在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中添加公共法益内容;应当根据保护法益确定基本犯与加重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将公共法益受侵犯的事实解释为对个人法益犯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法益主体对自己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在其同意或承诺放弃该法益时不得以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或者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否认同意或承诺的有效性。

文章关键词:公共法益;个人法益;构成要件;刑法解释;违法阻却事由

二、内容简述

文章除结语外,一共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公共法益与个人法益的区分及其意义。刑法保护的法益包括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个人法益是由自然人拥有的刑法保护的重要利益。公共利益则包含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两种,前者是以国家作为法律人格所拥有的公法益,后者是以社会整体作为法律人格者所有的公共利益。作者认为,区分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区分两种法益有利于合理确定刑法保护范围。个人法益是法益的核心,公共法益仅在能还原为个人法益,促进个人全面发展时才应受刑法保护,否则可能成为“虚假法益”。因此,区分公共法益和个人法益有利于分辨出真正值得法律保护的法益,从而合理确定刑法的保护范围◦ 其次,区分两种法益有利于对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保护法益是构成要件解释的基准。以袭警罪为例,若认为袭警罪保护的法益是警务执行(公共法益),则暴力行为必须阻碍到执法才成立该罪;但若认为保护的是警察人身权(个人法益),则无需阻碍执法也能成立该罪。因此,因此厘清罪名背后保护的法益有利于以该法益为指导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再次,区分公共法益和个人法益直接影响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个人法益的犯罪中,被害人同意原则上阻却违法;但公共法益犯罪中被害人的承诺无效,不阻却违法。最后,区分两者在量刑与诉讼程序方面同样有意义,例如告诉才处理犯罪仅存在于个人法益犯罪中;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量刑受被害人谅解影响较大,公共法益犯罪则相反。

第二部分介绍了公共法益与个人法益混同的立法表现。在点明公共法益与个人法益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后,作者指出,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中存在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混同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将侵犯公共法益的行为规定为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例如重婚罪,作者认为该罪保护的法益为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属公共法益,但却被错误地归入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第二,将侵犯个人法益的行为归为公共法益犯罪。典型例证如金融诈骗罪,其行为构造与普通诈骗罪一致,应属个人法益犯罪。但《刑法》将其归入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将对公共法益的侵犯事实添加到本质为个人法益犯罪的要件中。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刑法条文中同时包含侵犯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的要素。例如寻衅滋事罪,条文中明确要求“破坏社会秩序”,因此随意殴打、强拿硬要等行为必须破坏社会秩序才能入罪。另一种情形是,刑法在条文中并未包含侵犯公共法益的要素,但将其置于侵犯公共法益犯罪的章节中。这就导致理论上不得不将侵犯公共法益的要素加入其中。典型例子如催收非法债务罪,该罪条文未描述公共法益要素,但因归入刑法的第六章,因此解释者只能添加“扰乱公共秩序”等要素。

这种公共法益与个人法益混同的立法例带来了很多问题,首先会使处罚范围不当扩大。“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秩序”等公共法益要素的判断是很抽象的,因而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时往往忽视这些要素。其次会带来个人法益保护的弱化。司法判决将侵犯个人法益的行为错误评价为对公共法益的侵害,颠倒法益的价值位阶。最后还会带来间接处罚问题。司法机关可能会将对公共法益的“侵害”作为个人法益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变相惩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三部分介绍了公共法益与个人法益混同立法例下的实质解释。针对我国立法中公共法益与个人法益混同的现象,作者认为,需通过实质解释为了克服法益混同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具体包括六个方面的措施,其一,妥当确定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通过补正解释部分犯罪的保护法益性质。将《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章中实质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重新解释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禁止任意添加法益内容◦ 在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中,不宜添加公共法益的内容。在侵犯公共法益犯罪中,仅在侵犯个人法益能够表明对公共法益的侵犯才可添加个人法益内容。其二,合理确定基本犯的构成要件要素。禁止将公共法益受侵害作为对个人法益犯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对于“情节严重”这种要素的解释,必须是针对个人法益本身的严重性,而不能随意添加公共法益受侵害的要素;对于以自然人为行为对象的侵犯公共法益的犯罪,不能以人身权利是否受侵犯的程度判断法益的侵犯。其三,合理确定违法阻却事由。在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中,法益主体同意原则上阻却违法,不得以“违反公序良俗”或“侵害公共利益”为由否定同意效力。其四,合理认定混合犯罪的成立范围。作者以寻衅滋事罪为例,认为寻衅滋事罪作为典型的混合法益犯罪,对其解释应当避免仅以个人法益或者公共法益为依据。仅侵犯个人法益但未破坏社会秩序,或者仅破坏公共秩序但未侵犯个人法益,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五,合理确定加重犯的范围。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的加重犯认定,若刑法分则没有将对公共法益的侵犯规定为加重情节时,那么司法机关在认定加重犯时,不得随意添加公共法益的事实要素。其六,合理确定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如果以不法的量的增加作为犯罪从重处罚的依据,那么这种依据只能是行为对保护法益造成的侵犯程度。具体到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中,其从重依据只能是个人法益侵害加重,而不能是公共法益的侵害。

三、读书感悟

张明楷教授的《公共法益与个人法益混同立法例下的刑法解释》一文,深刻的剖析了我国刑法分则立法中长期存在的结构性矛盾,不仅揭示了法益分类错位带来的解释困境,更提出了以“实质解释”弥合立法缺陷的路径,对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论文直指我国刑法分则“大章制”分类的先天不足:将本质属于个人法益的犯罪强行纳入公共法益章节,又将重婚等公共法益犯罪归入个人法益章节。这种张冠李戴的做法导致构成要件解释陷入两难:若严守体系定位,则需添加虚化的公共法益要素,使罪名沦为“口袋罪”;若回归法益本质,又面临与立法形式的冲突。面对这一困局,论文比较启发我的一个点是,作者提出了一个“补正解释”的方法。其核心在于以法益实质内容超越形式分类。例如将金融诈骗罪重新锚定于财产权,剔除无法司法验证的“金融秩序”这个公共法益的要素。这种解释既尊重罪刑法定原则,又通过法益性质校正实现处罚合理化。当然,这种解释方法亦引发深层次追问,补正解释是否会导致司法对立法的隐性修正?当立法者有意选择“秩序法益”作为保护重心时,解释者能否以“还原个人法益”为由消解其公共性?此外,补正解释依赖法官对法益实质的精准把握,在司法水平参差的现实中可能加剧裁判分歧。这些尚未解决的问题提示我们,仍需通过立法分类的科学化根除混同问题。

《公共法益与个人法益混同立法例下的刑法解释》一文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依据法益解释罪名的技术性指南,同时也警示我们法益分类是关涉构成要件明确性、被害人权利保障、刑罚处罚正当性的基石。在形式分类与实质法益的裂缝中,唯有始终以法益本质为指南,才能在错综的立法迷宫中寻得真理之路。

监制:张永江

编辑:陈伊奋

责编:柳艳雪

审核:王译

新浪微博|@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今日头条|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量刑标准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集么律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