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析理:行政行为“事实认定”的证据要求|无效证据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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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合法性的边界容易引发争议,对于行政行为和复议诉讼中的无效证据进行简单归纳和解读。

(【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行政行为事实认定的证据审查

1、行政案件的事实审查中,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这是事实审查的核心。

全面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照的全部证据,判断行政机关最终认定的事实是什么。

2、审查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时所依据的完整证据链。这些证据包括各种法定的证据形式,且证据相互之间能否印证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若存在孤证、模糊不清的证据、来源不合法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需要区分案件主要事实和次要事实。审查认定案件的关键事实,对于一些不影响定性和处理的案件瑕疵,可能不会导致行政行为被全部推翻。

二、孤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收集和审核证据,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是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关键。

1、孤证:即单一的、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或单独存在的证据形式,在行政行为中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比如在行政处罚中特指仅凭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单一证人证言或未与其他证据形成关联的物证等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从立法层面确立了证据链规则。询问笔录需要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各证据间需形成相互印证的逻辑闭环。

2、 孤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陈述;有瑕疵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90条)

(1)当事人的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三、行政证据中无效证据的认定规则:

行政案件中,无效证据是指因形式、来源或程序违法等原因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或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具有以下几类:

(一)非法收集的证据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例如行政机关未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或程序顺序颠倒(如先作出处罚决定再补材料等)收集的证据无效。2、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隐私或合法权益(如未经同意在私人场所录音)获取的证据无效。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106条)

3、以暴力、胁迫、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57条)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二)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1、未完成法定手续的域外证据在境外形成的证据未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的证据材料。(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

2、形式瑕疵的证据:

缺乏必要签名或盖章、未注明制作人和时间的现场笔录。

行政机关提供的未签名的检查笔录可能因形式瑕疵被排除。

3、未经核对的复制件。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复制品,且无其他证据印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三)程序违法的证据

1、行政机关逾期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如作出行政行为后补的证据),以及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属于程序违法。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第59条)

2、非法剥夺当事人权利而形成的证据行政机关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后收集的证据,以及诉讼中未进行质证的证据。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3条)

(四)内容虚假或瑕疵的证据

1、伪造、篡改或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

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2、证人证言存在重大瑕疵:

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如精神障碍者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未成年人超出年龄智力范围的证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补强)。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五)其他无效情形。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1、与案件无关的证据,缺乏关联性被排除。

2、行政行为本身违法导致的证据无效。如超越职权作出的罚款决定,其证据因行为违法而无效。

3、孤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暴力/欺诈手段获取的证据无效。

◆瑕疵证据排除:如未成年人超出年龄智力范围的证言、未出庭证人证言等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何为案件事实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集么律网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