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造价纠纷的抗辩与反诉

一、判断抗辩还是反诉的参考标准

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抗辩还是反诉的参考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1)看被告的主张是否超越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2)被告对原告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特别是后者,是被告积极主张权利的体现,以此作为判断反诉的标准,更具有直观性,简单易操作。如果被告的主张超越了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且有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则只能以反诉方式提出,必要时应向被告释明,被告坚持不提反诉的,应在判决中告知被告另行起诉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如果被告的主张没有超过原告请求范围,也没有独立给付请求内容,则可以抗辩方式提出,二者应当综合考量。如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欠款,被告提出已经超付。显然,被告的主张虽然超过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但不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故只能认定为是抗辩,该抗辩理由成立的话,法院会直接驳回原告索要工程欠款的请求,而不会判决原告向被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如果被告主张要求原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则被告的主张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显然属于反诉,应按反诉处理。

二、发包人的主张属于抗辩的情形

(一)被告仅以工程质量问题主张减少工程款

如果被告仅以质量问题提出"减少支付工程款"主张的,应当属于抗辩。

基于前述判断标准,对于被告主张"减少支付工程款"问题,显然是被告承认拖欠原告工程款,只是出于质量问题而要求减少支付,即被告的主张没有超过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且属同一法律关系,而减少工程价款的主张虽然有给付内容,但实质仍系在原告主张工程欠款基础上的抵消主张,不具有新的独立的给付内容,故仍应认定为抗辩,而无需提出反诉。同理,如果被告不提出"减少工程款",而是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直接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样是抗辩而非反诉。

(二)被告提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

原告要求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提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说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减少应付工程价款。此时,被告的主张不构成一个独立的诉,也没有独立请求原告向其支付的给付内容,应作为抗辩审理。

(三)被告因原告拒绝维修工程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主张抵扣修复费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原告作为承包人有维修义务。因原告拒绝修复、被告另行委托第三人修复后才通过竣工验收,此时对原告主张工程结算价款的主张,被告提出在应付原告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的修复费用的主张。被告要求原告承担修复费用的主张虽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诉,但该主张未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因此,被告对该项主张有权以抗辩形式提出亦有权提起反诉,被告有选择权,应尊重被告意见。对被告选择以抗辩形式主张扣除该笔质量修复费用时,法院应作为抗辩进行审理,不应要求被告另行提起反诉。

三、发包人的主张属于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情形

一)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诉求不仅明确具体,而且该主张明显超过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并具有独立的给付请求内容,具备"诉"的全部条件,属于独立的诉,应当作为反诉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不能允许发包人以此为由抗辩。

(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

发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瑕疵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该请求既超出原告请求范围,又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独立诉讼请求,发包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因发包人的请求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承包人主张的工程欠款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不能提起反诉主张权利,只能另行起诉。

(三)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返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

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欠款,被告提出工程存在质量瑕疵,要求原告进行返修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被告的主张已构成了一个独立的诉,且已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被告此种主张应属提出反诉,或者另诉。

(四)原告逾期完工,被告要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

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工,导致工期拖延,产生工期延误损失。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赔偿工期延误损失的主张,已构成独立之诉,并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应作为反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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