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工伤导致泪囊被切属于10级伤残吗 (一)

因为工伤导致泪囊被切属于10级伤残吗

优质回答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的情况应归为九级伤残。但值得注意的是,具体伤残等级的评定还需考虑伤情的具体情况以及医疗鉴定机构的专业判断。例如,如果工伤导致的泪囊损伤较为严重,且手术也无法彻底改善溢泪情况,那么伤者可能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但如果损伤较轻,可能只会影响日常生活的一小部分,那么伤残等级可能会有所降低。

此外,除了泪器损伤,工伤造成的其他损伤也需参考具体分级标准。比如,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或者全身瘢痕面积30%~39%的情况,均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而对于全身瘢痕面积<30%的情况,则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这也意味着,泪囊被切的情况是否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还需看具体伤情是否符合十级伤残的标准。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伤者的伤情不仅需要得到医疗鉴定机构的认定,还需要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伤者提供的医疗鉴定报告以及相关材料,最终确定伤残等级。因此,对于泪囊被切的情况,具体的伤残等级评定还需综合考虑伤者的伤情和医疗鉴定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伤残等级的评定不仅关系到工伤保险的赔偿,还可能影响到伤者的就业权益。因此,伤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积极收集相关材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二)

优质回答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改变;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眼内异物存留;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鼻尖缺失(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

三、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颈部活动度丧失10%;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

五、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4肋骨折;或2肋缺失;肺破裂修补;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胆囊破裂修补;肠系膜损伤修补;脾破裂修补;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骨盆畸形愈合;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子宫破裂修补;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尿道轻度狭窄;直肠、肛门损伤,排便功能障碍。

八、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双手感觉缺失25%;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双上肢长度相差4cm;双下肢长度相差2cm;四肢长骨一骺板线性骨折;一肢丧失功能10%。

九、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法律依据: 《人体损害伤残鉴定标准》5.10十级

5.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或者体征;

3)一侧部分面瘫;

4)嗅觉功能完全丧失;

5)尿崩症(轻度);

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

7)开颅术后。

5.10.2头面部损伤

1)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2)头皮瘢痕形成或者无毛发,面积达40.0cm2;

3)面部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2cm),累计长度达6.0cm,其中至少3.0cm位于面部中心区;

4)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10.0cm;

5)面部块状瘢痕形成,单块面积达3.0cm2,或者多块累计面积达5.0cm2;

6)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cm2;

7)一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一侧眼睑轻度畸形;一侧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

8)一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

9)一眼眶骨折后遗眼球内陷2mm;

10)复视或者斜视;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区;一眼角膜移植术后;

12)一眼外伤性青光眼,经手术治疗;一眼外伤性低眼压;

13)一眼外伤后无虹膜;

14)一眼外伤性白内障;一眼无晶体或者人工晶体植入术后;

15)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16)双眼视力≤0.5;

17)一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

18)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9)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

20)一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伴听力减退;

21)耳廓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损深达软骨;

23)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唇缺损或者畸形,致露齿;

25)舌部分缺损;

26)牙齿缺失或者折断7枚;牙槽骨部分缺损,合并牙齿缺失或者折断4枚;

27)张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后区损伤影响吞咽功能。

5.10.3颈部及胸部损伤

1)颏颈粘连畸形松解术后;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累计面积达25.0cm2;

3)一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

4)器质性声音嘶哑;

5)食管修补术后;

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肋骨骨折4根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8)肺修补术后;

9)呼吸困难(轻度)。

5.10.4腹部损伤

1)腹壁疝,难以手术修补;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3)胃、肠或者胆道修补术后;

4)膈肌修补术后。

5)一侧输精管破裂修复术后;

6)尿道修补术后;

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枢椎齿状突骨折,影响功能;

2)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

3)四处横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响功能;

4)骨盆两处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5)一侧髌骨切除;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

9)双上肢长度相差4.0cm;

10)双下肢长度相差2.0cm;

11)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

12)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

13)下肢任一大关节骨折后遗创伤性关节炎;

14)肢体重要血管循环障碍,影响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并第5掌骨部分缺损;

16)一足拇趾功能丧失75%;一足5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拇趾功能丧失均达50%;双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丧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

18)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

19)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10分。

5.10.7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创面长期不愈超过1年,范围达体表面积1%。

眼睛轻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轻伤鉴定标准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以医学和法医学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科学依据。

2. 眼睑损伤,如果影响面容或功能,可被认定为轻伤。

3. 眶部单纯性骨折,其存在可通过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来判定,也可被视为轻伤。

4. 泪器部分损伤,并伴有功能障碍,如溢泪、眼睛干燥等症状,可被定为轻伤。

5.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如果影响了面容或功能,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轻伤。

6. 损伤导致的视力减退,如果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或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可视为轻伤。对于原本视力较低的患者,伤后视力下降一个级别也可被认定为轻伤。

7. 视野出现轻度缺损也可作为轻伤鉴定的依据之一。

眼睛轻伤和轻微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四)

优质回答眼睛轻伤和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主要是考虑对眼睛本身极其功能的损害程度。在刑事案件中,造成他人眼睛轻伤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而造成轻微伤虽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也要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 一、眼睛轻伤和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1、是指治疗后遗留有明显的条状疤痕达1厘米,或遗留睑内翻、睑外翻、睑裂变小或睑闭合不全(闭目平视时角膜纵轴的分之一暴露)。

2、损伤致眉毛永久性缺失,一侧眉毛缺失达三分之一或两侧眉毛缺失达一侧眉毛的二分之一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骨折应依据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泪器损伤必须伴有泪器的功能障碍,如溢泪、眼睛干燥等。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1、是指:外伤性散瞳致瞳孔直径达0.6厘米,且对光反射消失或明显迟钝;虹膜根部断离达周径的四分之一;晶状体脱位(含半脱位);角膜白斑(中央性白斑直径达0.2厘米、周边性白斑直径达0.4厘米);晶状体轻度混浊或中央性白斑、周边性局限性白斑直径达0.1厘米;玻璃体出现絮状混浊;视网膜损伤(裂孔、变性)、视神经萎缩等。单纯视网膜震荡不适用本条。

2、损伤致眼球后退达0.1厘米的,参照本款评定。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1、视功能(视力、视野等)情况应以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的视功能为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鉴定时限在伤后三个月。

认定外伤所致的视功能障碍,有关病变情况必须与损伤程度及病程相吻合,且有以下三项中的一项:

(1)眼球结构器质性改变;

(2)视神经及视觉传导通路的外伤性改变;

(3)视觉中枢外伤性改变。

2、较伤前视力下降0.2或0.3,分别适用于伤前视力已低于0.7或0.5的。

3、视野轻度缺损是指:视野向心性缩小致单眼视野半径小于50度的或双眼视野半径均小于55度的,单眼视野象限性缺损达一个象限的。视野半径是指各方向视野半径的平均值。视野检查以白视野为准,认定视野缺损须经两次视野计检查且结果基本一致。

4、颅脑损伤等造成视野缺损未构成重伤的。

5、损伤致眼球运动功能障碍,单眼活动度减少百分之十五,双眼活动度减少达一眼的百分之二十的。

(六)外伤性斜视。

指斜视达15度。

二、轻微伤鉴定标准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1. 四肢损伤

(1)手、足骨骨折。

(2)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擦伤面积在20cm2;

(5)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刺创深达肌层。

2 头颈部损伤

(1)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

(2)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面积在4cm2,或挫伤面积在cm2。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或三度松动1枚。

(5)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 头皮创。

(7)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 眼部挫伤。

(9)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 耳廓创在1cm;耳廓缺损。

(13)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划伤长度在4cm。

(16)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 涎腺其导管损伤。

3.其他损伤

(1)烫伤达真皮层。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4)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深二度烧伤。

(5)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我国对于眼睛在轻伤和轻微伤的鉴定有着具体的鉴定标准,这为司法工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区分眼睛轻伤和轻微伤决定着犯罪嫌疑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了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在轻微伤和轻伤的鉴定标准方面一定要做到明确,这将影响着刑事责任的承担。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泪器损伤的表现症状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紫律云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