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殴打能否还手?双方均受伤=互殴?治安法新规来了!

面对殴打时不敢还手,还手就是互殴,特别是部分警察在处理打架人员责任时,往往采取“谁受伤理”、“谁先打架谁无理”的机械刻板的归责原则,更强化了社会公众面对不法侵害时还手即构成互殴的担忧。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未修订前,试想一下这样的情形:当你面临看似并不严重的不法侵害时, 你一旦还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互殴,而不还手则可能面临更大的侵害。

为打消民众顾虑,为此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对于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行为的界定,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以及举证责任都有了明确规定。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明年1月1其起开始执行。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法条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该法条对互殴认定进行了严格限制,对“先行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行为”进行了严格区分。新法强调互殴需双方均存在 “事先违法意图”。意思很好理解,你想弄残我,我同样也想弄残你,违法侵害同时进行。若一方行为不法侵害在前,而另一方的行为仅为制止侵害,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应定性为互殴。这就从法律角度明确要求公安机关甄别冲突发起者与防卫者,不能因双方均有损伤就简单归责。如重庆女子殴打外卖员致骨折案,若外卖员适度反击,新法下不再被认定为违法方。

关于举证责任的变化: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 规定“公安机关须主动调查取证”,禁止要求防卫人自证清白。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会产生怎样积极的社会影响?有哪些现实意义呢?我认为有以下两点:一是填补了治安领域长期缺乏正当防卫依据的空白,为执法人员在面对一般违法案件时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重塑了社会价值秩序:从“维稳优先”到“权利本位”,终结了民众“不敢防卫”的消极心态。打破“谁受伤理”的畸形逻辑,如在过往案例中,曾发生一黑龙江男受害者因怕被定性互殴而隐忍被对方用铁签戳脸4分钟的典型情况。新法赋予公民 “合法反击”的底气,从法律层面否定了“还手即违法”的推定。同时,严格限制了互殴的认定,就能够更好的促进对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如路人制止抢劫),推动社会正气。

有了这个保障,相信大家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再也不用忍气吞声,被动挨打了吧?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两个人打架属于什么违法行为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集么律网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