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市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环保局败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申请信息公开属于守法行为
B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C王某起诉环保局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D王某的诉权属于绝对权利
文字解析
【解析】法律的遵守包括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两个方面,因此王某申请信息公开是在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属于守法行为,A选举正确。
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对于违法主体的一种制裁作用,环保局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侵犯了公民的监督权,法院判其败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的色彩,因此B选项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勉强说的通。但强制作用往往会附加惩罚性措施,这一点在B选项中体现的并不明显,因此给大家选择带来了一定的困惑,这属于命题本身的不够精确,如果将其改为体现了法律的评价作用,这样就没有疑义了。
C选项正确,公民对于国家机关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
D选项错误,绝对权要求义务主体不特定,显然在本案中王某只能够就环保局进行起诉,因此其诉权属于相对权。
梁某酒后将邻居张某家的门、窗等物品砸坏。县公安局接警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价格鉴定意见,对梁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处罚。梁某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照片、现场笔录和鉴定意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照片为书证
B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C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D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文字解析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图片同样可以构成书证,所以,A项正确。
(2)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当场制作而成。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应当载明制作现场笔录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现场笔录只是对于现场的如实记录,如果当事人不签名,注明原因即可,而不会因为当事人不签名而丧失法律效力,B项错误。
(3)2014年《行政诉讼法》将鉴定结论的提法改为了鉴定意见,但是关于鉴定意见的法律规则还是遵照鉴定结论的规则。鉴定意见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可以看出,C项正确。
(1)根据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而旧司法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该种情况表达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实际上,就如本案的现场笔录,是由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执法人员的人格被公安局这个行政主体吸收了,他实现的是公安局意志,是公安局的一部分,再通俗的说,执法人员在执法的时候就是被告的化身,所以,怎么可能由被告自己来作为证人呢?新司法解释改为“相关执法人员出庭说明”实际上更符合行政主体知识的相关法理,因此D项错误。
综上,本题司法部原答案为ACD,依据新法答案为AC。
法律职业人员在业内、业外均应注重清正廉洁,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下列哪些行为违反了相关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
A赵法官参加学术研讨时无意透露了未审结案件的内部讨论意见
B钱检察官相貌堂堂,免费出任当地旅游局对外宣传的“形象大使”
C孙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委托人公司存在严重的涉嫌偷税犯罪行为,未向税务机关举报
D李公证员代其同学在自己工作的公证处申办学历公证
文字解析
【解析】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故A项赵法官的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定。
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坚持廉洁操守”的规定,检察官不应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检察官的身份、声誉及影响,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以及其他可能有损检察官廉洁形象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参加营利性或者可能借检察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而B项钱检察官并没有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不违反相关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而C项偷税行为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故孙律师的做法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第2款:“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李公证员违反了上述规定,故D项当选。本题答案为AD。
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
B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C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销
文字解析
关于司法解释的审查有两种方式:
第一个是由两央(即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央军委)、两高(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省常(即国监委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要求;
第二个是由上述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二者的差别体现为效力差别,前者必须考虑,后者可以忽略。因此,A项正确。
B项错误,司法解释的对象只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C项错误,司法解释主体包含两个,即
最高人民法院
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分别针对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D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因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只有审查和提案权,无权直接撤销欠缺合法性的司法解释。
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遵守法定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
B无效行政行为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无法完全列举
C因具体行政行为废止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D申请行政复议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
文字解析
(1)遵守法定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A项正确,应选。除程序合法外,行政行为合法要件还包括主体合法、法律依据合法、事实依据合法、无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
(2)如果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有重大和明显的法律缺陷,这种违法达到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以常识性理解都可以明显看出的程度,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许多具体情形,不能作一次性穷尽列举。所以B项正确。
(3)废止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使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废止的理由和条件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废止与《民法典》当中的情势变更有异曲同工之妙。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
①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继续维持效力,将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抵触,所以必须废止原具体行政行为。
②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③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可见,废止条件中没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因素,这是废止区别于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主要方面。在行政法中,因合法行政行为导致当事人损害发生,应给予补偿;因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本题中废止的对象是合法行政行为,所以,应当给予补偿,而非赔偿。C项错误,不选。
(4)具体行政行为除了无效情形外,在行为生效后,未经法定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撤销之前均有拘束力。有权机关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试想,行政诉讼判决都没有作出,只要一起诉,行政行为便会丧失效力,既然诉讼目的已然实现,那当事人何必去开庭,何必去举证,何必去等待判决,直接撤诉不就好了吗所以D项错误,不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AB。
关于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交通肇事罪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刑讯逼供罪
文字解析
在我国,公诉案件和解条件包括:公诉加自愿,民间三四五,渎职七以下。
具体来说,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是前提。
此外,
对于故意犯罪案件,需要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对于过失犯罪,需要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渎职犯罪不能和解。
本题中,AC项较为简单。
A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七年以下,当选。
C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犯罪,七年以下,当选。
A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自诉案件中的亲告罪(侮暴虐侵),自诉案件允许和解,但不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B错误。
B项,刑讯逼供罪系故意犯罪,但有国家公权力介入,不属于民间纠纷,不能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C。
法院领导在本院初任法官任职仪式上,就落实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文明司法”和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理性文明执法”提出要求。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文明执法”范围?
A提高素质和修养,遵守执法程序,注重执法艺术
B仪容整洁、举止得当、言行文明
C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的行为
D严守办案时限,禁止拖延办案
文字解析
【解析】《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故A、C项说法正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故B项说法正确。
D选项中“严守审限”属于保证司法公正的内容,不是司法文明的范畴,故D项不选。
本题答案为ABC。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
B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
C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
D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A项,解题关键词是“任何”、“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于对抗刑事指控最有力、最基本的武器。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剥夺,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将会彻底失衡。强大的公权力失去制约后会有滥用的风险,难免会出现冤错案件,违背司法公正。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剥夺和限制。A正确。
A项,解题关键词是“为每个”、“免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免费律师帮助属于法律援助。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可见,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非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应当被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包括:
(1)经济困难,经过申请,符合法援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盲、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4)无期、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5)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B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任何机关”、“义务”。对于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靠其自己或者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非任何机关都有义务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对于“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的法律援助,也只有公、检、法有职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法律援助,其他机关没有该职责。故,C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形式上”、“实质意义”。我国不能仅在立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保障辩护权实现的若干条文,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严格依法办事,杜绝有法不依、变相剥夺、限制辩护权的做法,这是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B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3次委员长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表决
C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D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文字解析
【解析】 《立法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因此,A项正确。
《立法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因此,B项错误。
《立法法》第40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不是“可以”公布,而是“应当”公布。因此,C项错误。
《立法法》第38条规定,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因此,D项正确。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检察院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B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C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D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文字解析
A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还应当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A正确。
B项,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B正确。
C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C正确。
D项,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即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关于司法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鉴定机构的三名鉴定人共同对某杀人案进行法医类鉴定,这三名鉴定人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B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钱某对某盗窃案进行了声像资料鉴定,该司法鉴定应由钱某负责
C当事人对鉴定人胡某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法院通知,胡某应当出庭作证
D鉴定人刘某、廖某、徐某共同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刘某和廖某意见一致,但徐某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刘某和廖某的意见作出结论
文字解析
A项,解题关键词是“三名鉴定人”、“回避”。回避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可知,鉴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实行回避,所以A正确。
B项,解题关键词是“鉴定由钱某负责”。在我国,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可见,B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法院通知”、“应当出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可知,C项中,胡某应当出庭作证。C项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应当”、“刘某和廖某”。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可见,D项中三个鉴定人有不同意见时,不能按照一部分人的意见做出,而是每个人的意见都要注明。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另外注意,“鉴定结论”这一概念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鉴定意见”,因为鉴定人不可以对案件作出定性式的“结论”,只能提出自己的意见,是否由法庭决定。
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文字解析
A项,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本款是法律拟制,不是注意规定。本款是把不符合抢劫罪的行为拟制为抢劫罪。一件物品能否认定为凶器,需综合考查:(1)该物品杀伤力大小。例如,菜刀杀伤力大,可以作为用法上的凶器。(2)一般人对该物品畏惧程度。例如,汽车可以撞死人,但是开车抢夺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因为大街上汽车川流不息,人们对汽车的畏惧感不高。因此,汽车不属于这里的凶器。甲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A项说法错误。
B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区分。区分标准:手段的暴力程度不同。三罪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位阶关系,可以包容评价。本题中,乙的耳环掉地上,但乙没有失去占有。甲拿耳环的行为对乙的人身没有危险,所以不构成抢夺,而是盗窃。B项说法错误。
C项,甲先实施抢夺,为了继续取得财物,临时起意,对人使用暴力,直接升级为抢劫。注意:这是普通抢劫,不属于转化型抢劫。C项说法错误。
D项,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包括非法占有事实,保护对象包括违禁品。对违禁品,国家可以没收,其他人不能去偷、去抢。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并且被乙平稳地占有。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甲发现某银行的ATM机能够存入编号以“HD”开头的假币,于是窃取了三张借记卡,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的方法,共从ATM机内获取6000元人民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使用假币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盗窃罪
D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文字解析
(1)盗窃借记卡。借记卡在财物的价值体系中处于第二档次,也即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有限保护,具体而言,只有抢劫罪和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保护,其他财产犯罪不予保护。普通盗窃方式盗窃借记卡本身不构成盗窃罪。
(2)使用假币罪。这里的使用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投入流通领域。本题中,甲将假币存入ATM机,构成使用假币罪。
(3)取出真币。甲取出真币的行为属于盗窃银行的现金,构成盗窃罪。注意,在此不能认为,甲在欺骗ATM机,进而认为构成诈骗罪,因为ATM机不是诈骗罪的对象。有人认为,既然能够存进假币,在甲的借记卡里生成了一笔针对银行的债权,因此甲取出真币的行为属于在行使债权,不构成盗窃罪。这种说法有误,甲是通过假币生成针对银行的债权,该债权没有事实根据,不受法律认可。因此,甲的行为仍然属于盗窃银行的现金。如果甲盗窃一笔现金,通过ATM机存到自己的银行卡里,这笔针对银行的债权是被认可的。甲通过ATM机取出这笔现金,不构成对银行现金的盗窃。
(4)在罪数上,甲的第一个行为,放进假币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第二个行为,取出真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两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应当数罪并罚。在此不能认为,一进一出是一个行为。
(5)注意:甲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因为那是指提取信用卡中的资金。
(6)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所侵犯的财产是信用卡主人的财产或银行的财产。本题中甲虽然使用了借记卡,但甲没有侵犯借记卡主人的资金。甲虽然侵犯了银行的资金,但不是通过恶意透支来侵犯的,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7)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只能由金融工作人员构成,即该罪有主体要求。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明白法考客观题(2025.3.27)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集么律网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