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证明是否好开,这实际上取决于多种因素。一般来说,引产证明的开具需要遵循一定的医疗和法律规定。如果是因为医学上的必要原因,例如胎儿发育异常或母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医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开具引产证明。然而,这通常需要详细的医疗检查和诊断作为依据,并经过医院和相关部门的审核。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引产证明好开或不好开,它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的医疗、法律流程。

引产证明好开吗 (一)

引产证明好开吗

优质回答一般做引产是由于腹中的胎儿已经发育得比较大,可以必须扩张子宫颈才能将胎儿取出来。由于这时做引产难度比早期流产要大,也多并发症,风险较大,所以正规的医院是不敢随随便便打掉胎儿的。做引产需要有引产证明,而开引产证明需要有正当理由,医院才给你引产。所以,引产证明不是那么好开。我们接下来看看开引产证明需要什么条件呢?引产证明好开吗?

1、什么人需要开引产证明?

已领取结婚证并办理准生证怀孕3个半月要引产的孕妇。如果是年龄未满18周岁的未婚女子,则可以直接做引产手术,无需提供引产证明,只需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开具未婚证明即可。

2、什么情况下可以允许开引产证明?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4)离异、丧偶等需要终止妊娠的。

3、怎么开引产证明?

已婚女性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到镇或者街道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引产申请表。盖章之后可以进行引产。

引产难度较大,引产后可能会有并发症,所以需要做引产的孕妇建议还是去开具引产证明,然后到正规医院去引产。只有不正规的医院才不需要引产证明,为了自己的身体着想,要去正规医院做引产哟。

安康孕妇强制引产事件央视记忆 (二)

优质回答安康孕妇强制引产事件央视记忆概述如下:

事件背景:在安康市镇坪县,一名怀孕7个月的孕妇冯建梅,因未办理准生证,被当地政府认定为政策外怀孕。

事件经过:2012年6月,镇坪县曾家镇政府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将冯建梅带走并强制实施了引产手术。这一行为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邓吉元,作为冯建梅的丈夫,在得知此事后愤怒地回到家乡,质疑政府的行为,并试图在京与当地政府对峙。

事件结果:事件最终引发了官方问责,政府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给予了赔偿。然而,邓吉元拒绝了政府的经济补助,坚持维护自己和家庭的尊严。这场博弈虽然以官方问责和赔偿告终,但邓吉元一家人的生活并未完全恢复平静。

后续影响:冯建梅面临强制引产的后遗症,给他们的未来增添了一层阴影。邓吉元一家在事件后选择了相对隐蔽的生活,这一事件无疑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烙印。同时,该事件也引发了关于国家计生政策、地方执行与个人尊严的深刻讨论。

遂川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如果,最好具体点。 (三)

优质回答(一)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

(二)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者,必须附上医保定点医院疾病证明。

(三)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业务培训或出差办事,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

(四)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男22周岁、女20周岁),婚假7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婚假可延长15天。

(五)产假:女教职工持准生证分娩,可向学校请产假90天。晚婚晚育为120天。产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顺延其休假时间。晚育的可给男方护理假7天。

(六)丧假:教职工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请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最多给予5天的丧假。若在外地,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七)计划生育假:女教职工施行绝育手术,给假3周,男教职工施行绝育手术给假2周(超生绝育者不给假)。上环休假3天,引产休假3周。

第二十七条 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者,必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要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情况,否则视为旷工。

(二)学校教职工请事假、病假15天以内的,其审批权限及程序由中学或乡镇中心小学(学校)自行决定。教职工请事假、病假16天,由校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有关材料(请假条、医保定点医院疾病证明)到教育局人事股审批。

(三)确需续假的,按本条二款办理续假审批手续。

(四)中学、中心小学(学校)校长请公假、事假、病假一天应报教育局办公室,离开遂川应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五)教职工请假经批准,由学校通知其本人后方能离岗。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销假

请假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销假手续仍按原请假审批权限逐级销假,有关资料由中学、中心小学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一)事假的待遇

教职工每学期请事假半月以内的,待遇发放的标准由各中小学自行确定。教职工请事假累计超过半月不足一月的,津贴部分按70%发给;超过一月者,停发津贴。

(二)病假的待遇

1、教职工病假2月以内的,扣发待遇的标准由各中小学自行确定。超过2个月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⑵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2、教职工病假超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

⑴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5%;

⑵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⑶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⑷工作年限满30年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基本工资对机关行政人员指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指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和活津贴及10%的补贴。

(5)经医疗鉴定患绝症的教职工,其工资照发。

3、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的,经县级医院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男满55岁、女满50岁的可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上述年龄以下的可办理退职手续,退职教师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婚假、产假、公假、绝育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四)丧假及奔丧路程假工资及福利照发,但途中差旅费自理。

第三十条 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无正当请假理由或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经领导批准的,视为旷工。

(二)该请事假而请病假的,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批准期限已满,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以旷工论处。

(四)对旷工的教职工,按月计算,旷工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和津贴;旷工两天扣发三天的工资和津贴;旷工三天则每天扣发两天的工资和津贴;旷工一周除按标准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教师每周无故旷课两节按旷工一天计算。

(五)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学校应敦促其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一个月内本人愿意返回的,经批评教育、适当处分后,安排回岗位工作;如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个月者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各中小学应如实上报教职工请假情况。否则,经查实按擅自离岗论处,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类假期的年度考核要求

1、连续旷工10天(含10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含15天)者;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2、教职工因病全年不上班或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教职工在工作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忠于职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者;

2、有创造发明,对国家有贡献者;

3、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

4、为改善办学条件,节约国家财产、资金作出积极贡献者;

5、坚持长期在边远山区任教,为发展农村教育作出显著成绩者;

6、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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