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期限

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根据不同的 事故 性质和适用程序,处理期限会有所不同。

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1、 事后报警 是否立案 的时间期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记录内容, 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

2、依 简易程序 处理的交通案件

依简易程序 处理的交通事故包括财产损失事故和受伤的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交通肇事、危险驾 驶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 当场制作 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 三日内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依 一般程序 处理的交通案件

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是指除简易程序之外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 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 十日内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 五日内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 三日内 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例外情形: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的要求重新 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

二、 伤残或者死亡鉴定期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 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 死亡之日起三日内 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 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 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 三日后 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 。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 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 十日内 办理丧葬事宜。对于没有家属、家属不明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及时处理 ;

对身份不明的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身份不明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的市级报纸刊登认尸启事。 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 ,经县级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 决定之日起三日内 书面通知申请人;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确定之日起五日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经通知当事人 三十日后 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 三个月仍不领取的 ,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三、关于复核的期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 三日内 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二日内 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 ,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 三日内 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 当场 宣布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 十日内 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 起五日内 ,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四、调解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 三日内 ,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 十日内 一致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 三日前 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 十日内 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五、 保险理赔期限

保险公司在收到赔偿请求和相关证明材料后,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在 十日内 处理完毕。复杂案件应在 三十日 内进行核定完毕,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害人。

六、 民事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典》规定,交通事故的 诉讼时效为三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文中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所称的“”、“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这些期限可能因区域 或个案情况略有差异,具体情况可以向当地交警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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