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案例:出轨后签订离婚协议,事后称是被迫,法院:证据不足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娜某(女)于2014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婚内多次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20年5月14日,娜某口述离婚协议内容,李某书写后,与朋友杨某、白某到工作室,由杨某帮助打印离婚协议,李某在协议上签名捺印。5月20日,娜某签名捺印,双方据此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承担作出约定。然而,李某于2020年11月9日向法院起诉,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娜某持刀胁迫,请求撤销离婚协议部分条款,主张婚生子由其抚养、房屋归其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各自承担一半,并要求娜某承担诉讼费用。

双方观点

李某诉称,2020年5月14日签订离婚协议时,其受到娜某持刀胁迫,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无奈签订协议,因此该协议系可撤销协议。李某提交与娜某的对话、通话录音,试图证明受胁迫事实。

娜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李某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后,间隔六天才办理离婚登记。若李某受到胁迫,理应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起诉撤销协议。此外,娜某指出李某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且婚内出轨,不适合抚养子女,将房屋赠与儿子是对子女生活的保障,李某撤销赠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相关条款,法院认为该部分是对子女抚养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内容。若李某认为娜某存在无力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等情形,可另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李某婚内多次出轨,引发娜某负面情绪。尽管从李某提交录音中可看出娜某愤怒,但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时,有五人在场。证人杨某证明娜某未持刀威胁李某,双方也未发生肢体冲突等不当行为。从5月14日协议打印签字到5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的六天时间里,李某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受胁迫情形下签订离婚协议,故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通过上文关于离婚协议自己可以写吗的相关信息,集么律网相信你已经得到许多的启发,也明白类似这种问题的应当如何解决了,假如你要了解其它的相关信息,请点击集么律网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