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内容 (一)

最佳答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婚姻无效申请的处理: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撤销结婚登记的民事诉讼,应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亲子关系确认:
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提供必要证据且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方主张成立。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提供必要证据且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同样可推定请求方主张成立。
子女抚养费支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支持分割共同财产,但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或伪造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一方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除外。
个人财产收益归属: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赠与与分割:
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并代理提起离婚诉讼。
生育权与离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因生育纠纷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许。
不动产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他财产分割规定:
包括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养老保险金、财产分割协议、继承遗产、夫妻间借款协议、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未处理财产分割等情形下的具体处理规定。
施行效力: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与此前相关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详解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 (二)
最佳答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详解如下:
一、离婚问题
离婚条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涵盖了无过错方与有过错方之间的离婚情况,详细阐述了各种离婚方式的产生条件以及离婚的效力。诉讼程序与费用:该解释还详细规定了离婚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解、审理等各个环节,以及离婚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和标准。
二、子女抚养问题
抚养责任:子女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用应当由父母共同承担。若一方无法承担,则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抚养权判断:在抚养权的判断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强调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前提,确保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需求得到满足。补偿与探望:此外,该解释还对补偿机制、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以及子女探望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为离婚家庭在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总结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解释和规定,为维护家庭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通过加强家庭教育,增强夫妻之间的感情和沟通,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共同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原文内容是什么? (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四)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 法院 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 结婚登记 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 民事诉讼 ,主张撤销 结婚 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 抚养 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 抚养费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 债权人 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 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 监护人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 离婚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 生育 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 贷款 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 养老保险 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 养老金 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协议离婚 为条件的 财产分割 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起诉离婚 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 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婚姻法解释(三)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紫律云网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