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的合同约定参照内容与损失赔偿的边界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责任的裁判规则及实务分析

关键词:

#合同无效 #损失赔偿 #过错责任 #参照适用 #建设工程纠纷

争议焦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当事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或停工窝工遭受损失,如何确定损失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参照合同约定”的法律边界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裁判要旨:

合同无效与违约责任的排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不再适用,当事人不能依据无效合同主张违约赔偿。

损失赔偿责任的基础为缔约过失原则,赔偿范围仅限于实际发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

过错:当事人因合同无效或履约过程中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包括实际支出、停工窝工损失、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等。

因果关系:损失与过错行为之间须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参照合同约定的范围

法院在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核心条款确定赔偿标准,但不得等同于“按合同约定处理”。

“参照”仅限于合理范围,若合同约定内容显失公平或不合理,则需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实际履行情况重新裁量。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684号: 无效合同下拒绝支持违约金,但酌定当事人实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385号: 工期延误损失因举证不足被驳回。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06号: 无效合同下支持逾期损失赔偿,但严格限定于实际发生的损失。

相关事实:

合同背景

阜阳巨川公司与杭州建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该合同被认定无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对工程造价及工期延误损失赔偿产生争议。

争议内容

阜阳巨川公司主张工期延误导致其损失,要求杭州建工公司赔偿。

杭州建工公司抗辩称,无法依据无效合同主张违约赔偿,并质疑损失金额的合理性及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观点与适用规则: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违约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后,违约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依据过错主张损失赔偿。

损失赔偿范围限于实际发生的信赖利益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折价补偿与损失赔偿

折价补偿:若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请求折价补偿。

损失赔偿:发包人或承包人因对方过错产生损失,可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六条主张赔偿,需结合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综合裁判。

二、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

过错认定

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承担更大责任。例如,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通常为主要过错方。

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行为亦构成过错。

损失范围

发包人可主张的损失: 工期延误损失:需证明逾期交付导致的具体经济损失。 质量缺陷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及因质量问题引发的间接损失。

承包人可主张的损失: 停工窝工损失:包括人工费、机械设备费等。 实际履行成本:如材料费、人工费等。

因果关系

损失需与无效合同或履约行为具有直接因果联系,间接或推测性损失不予支持。

三、参照合同约定的范围

核心条款的适用

法院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质量标准、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核心内容,作为损失赔偿的参考依据。

参照适用并非完全适用,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裁量。

对显失公平条款的排除

若无效合同中的约定显失公平,法院可另行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而非机械适用合同条款。

法理评析:

一、“参照合同约定”并非“无效合同的有效化”

法律依据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六条明确“参照”是为确定损失大小提供参考,并非赋予无效合同约定的强制效力。

“参照”强调合理性与公平性,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利益失衡。

裁判逻辑

法院需在参照合同条款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和实际损失重新裁量,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二、损失赔偿的平衡原则

平衡当事人利益

无效合同的履行已产生实际利益,损失赔偿需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裁定。

既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又避免鼓励违法行为。

举证责任的分配

损失主张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及其与过错行为的因果关系。

若损失无法确定,法院可结合合同核心条款及履行情况酌定赔偿金额。

实务建议:

1.加强合同管理与法律风险防控: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对工程质量、工期、付款时间等核心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为后续纠纷处理提供依据。

2.完善证据保存机制: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注意保留签证记录、验收报告、会议纪要等关键证据,为损失主张提供支持。

3.合理主张损失范围:

损失主张需基于信赖利益赔偿原则,避免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赔偿请求。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损失赔偿责任的确定需以过错责任为基础,赔偿范围限于实际发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可参照无效合同中的核心条款确定损失赔偿标准,但应结合公平原则对显失公平或不合理条款进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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